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9.03.2015 10:19
本文来源: 建设局
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背景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第五条和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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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2015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