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行动

21.08.2022  13:31

  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解读新闻发布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自然资源总督察赵大勇就起草背景、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下一步工作考虑四个方面,对《方案》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综合整治、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将以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大起底”行动为抓手,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解决自治区在土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情况

  本次“大起底”《方案》,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十四五”期间,力争将67.94万亩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全部盘活。

   三、主要内容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四个部分。

   总体要求: 明确了“大起底”行动的基本原则,即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施治、精准处置”的原则,有效消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主要目标: 确定了“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力争盘活批而未供、闲置土地67.94万亩,其中,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2.02万亩、闲置土地15.92万亩,并将2022至2025年各年度的任务目标分解下达至各盟市。

  工作措施:主要概括为3大类措施:

   一类是系统化管理。 自治区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将全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情况逐宗上图入库,建立项目清单,并纳入自治区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全程跟踪项目状态变化动态更新,并与盟市、旗县实现数据共享。

   二类是精准施策。 对批而未供土地,本着“供应为主、供撤结合”的原则,分3类措施7种情形进行消化,具体3类措施是加快土地供应、完善供地手续、核销批文。7种情形是“未编制实施方案且不再使用”、“未完成征地拆迁”、“预期用地项目变化或缺少用地意向者”、“规划调整”、“未供即用”、“边角地”、“正在履行供地程序”。对现状闲置土地,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分3类原因5种情形进行处置,具体3类原因是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5种情形是“未及时巡查认定”、“已建设缺少开工证明”、“政府原因闲置”、“企业原因闲置”、“司法查封”。

   三类是创新方式。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鼓励地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与政府储备土地竞价置换工作,简称“闲储置换”。“闲储置换”是对协议置换的一个有益补充,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可在不同用途间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由竞得土地的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闲储置换”协议。

   工作要求: 明确了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奖惩措施等。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批而未供处置力度,实行按月调度,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四、下一步工作

  切实解决自治区“存量建设用地数量大”与“重大招商项目落地难”并存的难题,全力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持续细化批而未供处置台账和时间表,以目标倒逼责任,以时间倒逼进度,以督查倒逼落实。

  在加快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同时,加大源头防范和预警提醒,坚决控制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新增问题,杜绝“一边处置,一边新增”的恶性循环。

  针对不同地块的不同问题灵活运用土地政策,依法依规从实处置,防止工作中出现顾此失彼,避免留下“后遗症”。

  督促指导落后的盟市、旗县(市、区)合理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做到真正把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用起来,按时完成“大起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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