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错签到借款栏里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蔡某被借条主文记载为担保人,但其却在“借款人”一栏中紧挨着实际借款人的位置签了名。那么,在这起案件中,蔡某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蔡某与小蔡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15日,小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吴先生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父亲蔡某作担保,向吴先生借款人民币10万元。”蔡某在“借款人”一栏小蔡的名字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日,吴先生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0万元现金,当着蔡某的面交给小蔡。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先生一纸诉状将蔡氏父子告上了法庭。
庭审期间,小蔡签收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蔡某独自一人出庭应诉。法庭上,吴先生辩称,蔡某在“借款人”栏处签名,应为共同借款人。蔡某对借款已交付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甚至哭诉儿子与吴先生合伙骗其担责。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运用体系解释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蔡一次性偿还吴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蔡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小蔡追偿。
■以案释法
含义明确条款优于不明确条款
崇川法院速裁庭庭长黄素兵介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陈述,法庭要探究双方的共同合意相当困难。为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该条款即为合同法的体系解释,就是说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黄素兵进一步解释称,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如果不把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而是孤立地探究它的一般意思或可能具有的意思,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相反,还会产生不该有的误解。当合同上下文出现相互矛盾或含混不清时,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有利于探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最有可能的真实意思。在进行体系解释时,还需要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本案中,涉案的借条合法有效,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中蔡某的主体性质,虽然其辩称自己仅仅是证明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先生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纳。该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父亲蔡某作为担保”,而蔡某签名的位置又在“借款人”一栏,根据体系解释下“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解释规则,应当认定蔡某为担保人,应对借条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合同法的体系解释还包括以下规则:基础文本优于翻译文本、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大写数字优于小写数字等等。”黄庭长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尤其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款一定要准确理解含义,要在合同主体对应的位置签名或盖章,以免发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