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6.09.2015 16:01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法定代表人:张丽
地 址: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办公楼317号房间
联系方式:0471-5686684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联系方式:0471-4669378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呼和浩特市档案局数据处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呼公交易2015-政采-公开-081号)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要求”中第二条第3款规定:“能够真实反映3年来投标人同类或相似项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服务合同(如具有档案数字化加工成功案件并提供相关证明,公司总扫描量在200万页以上)。”
《评标标准及打分细则》中规定:“根据近三年(2012-2014年度)业绩情况:投标企业总扫描量在100万页以上的得0.5分;100万页(含)-200万页得1分,200万页以上(含)得1.5分,直至满分(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为准)。”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0份合同的首页和加盖公章的尾页,并提供了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信息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评标委员会五位评委在商务部分(二)业绩一栏中,给投诉人的打分均为0分。
本局认为:
一、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应提供三年同类或相似项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评标标准及打分细则》中明确三年度为2012-2014年度,业绩情况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为准。而投诉人提供的10份合同中只有首页和尾页,主要内容缺失,无法确定合同中扫描总量。
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信息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只能证明投诉人在2008年至2014年累计的扫描档案页数,无法准确判断三年的档案扫描总量,且该证明文件并不属于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按照《评标标准及打分细则》中的规定,该证明文件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投诉人在投诉中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档案数据加工保密协议》,其签订的主体为投诉人与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并非是本项目采购人呼和浩特市档案局,况且在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涉密项目业绩作出特殊规定,因此该保密协议与投诉人是否提供完整的业绩合同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的打分结果真实有效,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16.09.201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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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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