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释法②】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并与他人主动接触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2月4日,一则“确诊老人隐瞒致百余人密切接触,包括30多名医护人员”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名。疫情发生以来,已经出现很多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的案例。疫情如此严峻,为何还故意谎报、瞒报行程或病症,拒不配合隔离、观察?除了侥幸心理和对于疫情的漠视外,主要原因就是对法律的无知。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案例一】江西上饶一女子故意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
彭某某,江西省上饶市人,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2020年1月23日,其驾驶湖北籍车辆回上饶过年,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彭某某在发现自己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到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2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彭某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彭某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四川雅安一老人隐瞒事实致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2月3日,四川雅安发布通报,69岁男子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当地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案例分析】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所以,疫情面前,请不要说谎,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内蒙古司法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