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0月1日起调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

09.10.2015  18:03
 

      经自治区卫计委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的诊疗项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部分项目补偿比例由原来内卫发[2010]58号文件规定的60%提高到80%,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放材料、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用材料费用,国产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30%调整为20%,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进口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60%调整为50%,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信息来源:正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