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市对货运车辆 实行交通管制

18.08.2015  13:34

[ 导读 ]为提高通行效率,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结合目前道路和车辆实际情况决定,从9月1日起,我市对货运等部分车辆采取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为提高通行效率,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结合目前道路和车辆实际情况决定,从9月1日起,我市对货运等部分车辆采取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货车包括:平板式货车、栏板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厢式货车、罐式货车、自卸式货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吊车、装载机、挖掘机、收割机等轮式车辆;货车及本市中型(含)以上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G6高速路以南、G0601高速路以内城区道路通行。运送货物车辆选择就近物流园区接驳转载。确实需要进出市区运送不可解体或特殊物品的车辆,相关业务单位及车辆所有人应提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轻型、微型货车早6∶00至晚21∶00禁止在快速路以内城区道路通行(含快速路主线和辅道)。驶入市区运送城市生活物资的车辆,相关业务单位及车辆所有人应提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原机场高速路主路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禁止二轮、三轮摩托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轻型、微型货运车辆、二轮、三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及行人请分别在南北辅道通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早6∶00至晚22∶00禁止驶入成吉思汗街以南,鄂尔多斯西街、鄂尔多斯大街、鄂尔多斯东街以北,巴彦淖尔南路、巴彦淖尔北路以东,科尔沁南路、科尔沁北路以西道路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低速汽车、拖拉机、畜力车禁止驶入市区。

        另外,《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部分时段、部分道路禁止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13年37号通告)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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