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靴子落地”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11月17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这也意味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靴子”正式落地。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范围涉及三类单位
《办法》明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具体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办法》要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今年1月份,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区90多万名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0多万名离退休人员。
职工按照8%比例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采取何种缴费办法?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在缴费工资项目方面,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在今年1月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冯有宽表示,此次改革通过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有利于改革前后的新老办法之间实现平稳过渡,保持过去的退休人员和将来退休人员在待遇水平上有个平稳衔接。
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我区明确提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党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