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一系列利好政策出台,看看你能享受啥?
核心提示: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民族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又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族教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亟须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保障。
9月29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以及大会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为我区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中都有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好政策。
师资方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适当高于同级同类学校的其他教师。
民族学校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比例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
——自治区优先保障民族师范院校和民族师资培训基地的建设发展。
民族师范院校根据实际需要,应当面向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免费定向培养师范生。
鼓励各民族优秀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支教。
编辑点评: 待遇留人,前景留人,相信未来我区优质民族教育师资会越来越多。
入学、就业方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就近入园入学。
——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
对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的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自治区对考入区内高等学校的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学生,减收20%学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区内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学生,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和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合格成绩单的,由政府补助选修费用,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纳入生均定额补助。
少数民族预科生应当享受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励。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应当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15%的职位用于蒙古族授课大学毕业生。
国有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
编辑点评: 就近入学、优先录取、减收学费、倾向性招聘,从入学到就业,民族教育样样都有保障。
《条例》起草过程
自治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2005年开始酝酿,2006年形成初稿。2015年7月,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被增列为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教育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送审稿)》,自治区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会同教育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组织召开了3次专家论证会,进行了16次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了各委办厅局、十二个盟市、专家学者以及教育系统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协调、修改,并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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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内蒙古有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学校541所,在校学生34.33万人,其中实行蒙汉双语教学的485所,在校学生21.42万人。内蒙古现有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幼儿园301所,在园幼儿7.63万人,其中实行蒙汉双语教学的282所,在园幼儿5.22万人。此外,内蒙古50所普通高校中有36所开设了104个蒙汉双语授课专业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在校学生5.79万人。全区现有蒙汉双语授课中小学和幼儿园专任教师2.64万人,现有普通高校少数民族专任教师0.76万人,教师学历合格率和教师职称结构均处于全区平均水平以上。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肖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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