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颜色不得擅自改变

30.06.2016  01:08

  近日,驾驶员刘先生来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为自己名下的一辆捷达牌小型机动车办理了车辆颜色变更业务。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刘先生和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讲起了前一天发生的“倒霉事”:1个月前,刘先生的车辆发生了刮蹭事故,右侧出现了两条深深的划痕,在进行喷漆维修时,修理店的师傅说,正好有调好的黑漆,客人有事不来了,扔了也浪费,可以折价将刘先生的白色车身喷成黑色。一听可以折价,刘先生二话没说就同意了。不成想,没过几天,刘先生驾驶该车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在核对了机动车相关信息后,民警以擅自变更车身颜色为由,依法对刘先生进行了200元的罚款处理。

  车管所民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有改变车身颜色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业务的,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刘志贤)

[责任编辑 吴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