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行动在妇联
法律援助行动在妇联(之二) ——包头市信访案例分析与点评
包头市昆区居民康萍(化名)57岁,丈夫去世多年,自己带着儿子刘某生活,依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将儿子抚养长大。1998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7岁的包钢干部康建设(化名),四年前康建设的妻子病逝,身边有个儿子康某,已成家结婚。经过一年多的接触了解,双方于1999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康萍的儿子刘某与他们一起生活,直到2009年刘某结婚后才搬出。康某不理解父亲再婚,因父亲再婚而与其疏远。
2002年4月30日,康萍与康建设共同购买位于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16号街坊86.93平米住房一套(以下称16号街坊住房),2010年8月25日康建设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办完老伴的丧事后,还沉浸在悲痛中的康萍却迎来了继子康某的骚扰,强行让康萍腾房,说这套房子是他爸爸花钱购买的,只有他才是遗产继承人,让继母搬出去。在康某无休止的骚扰下,2011年2月18日,康萍来到了林荫法律服务所找到法律工作者李月华,李月华是包头市妇联法律志愿者,她为康萍进行了法律援助。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2011年2月23日,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2011年8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位于16号街坊住房归康萍所有;由康萍给付刘某、康某应继承份额各70601元。
分析与点评:
在该案中,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研究分析了这起案件。该案涉及的当事人康萍系企业退休工人,工资只有1500元左右,丈夫生前患有严重性的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主动脉狭窄等多种疾病,经常住院、打针、吃药维持,生活拮据,为此法律工作者向包头市妇联申请彩票援助项目,通过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同意为康萍进行法律援助。
接案后,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深入单位调档、房管局产权处查核及个人提交的结婚证等查明,康萍和被继承人康建设系夫妻关系,刘某与康建设是继父子关系,康某与康建设系父子关系;16号街坊住房于2002年4月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等。2011年2月受当事人康萍和刘某的委托,以遗产继承纠纷案由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法院提出请求房屋评估申请,2011年5月27日,内蒙古金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昆区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办公室委托,给出16号街坊住房评估市场价值为423610元。为此,法律援助工作者向法庭提供了以上证据。
2011年8月18日,法庭审理认为,康萍与康建设共同购买的16号街坊住房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该案中,16号街坊住房市场价值为423610元,属于康建设的遗产为211805元。
属于康建设个人财产部分为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按份额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略。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该案中,其法定继承人应由康建设的配偶康萍、儿子康某继承,那么作为继子女的刘某是否有继承权?看他是否对继父康建设尽了扶养义务?法律援助工作者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言材料即:康萍和康建设生前的老邻居项某某、魏某某的证明材料。两份证明材料证实了在康建设生病和病重期间,继子刘某全力照顾继父,而康某几乎没有照面的证言材料。证明了刘某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十年之久,双方感情很好,关系融洽,已尽了扶养义务。法庭依据该证言认定刘某为法定继承人。
如何分配?根据《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院最后作出以上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包头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