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民工命丧派出所案民警否认违法 称行为不文明

19.05.2015  16:09

[ 导读 ] 在目前资讯爆炸的时代里头,一条新闻刚刚发生之后,不管它占据了多少媒体的头条,当时有多轰动,但是一段时间过去之后,可能就总会有新的新闻去覆盖了它。

2014年12月13日,事发现场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疑似用脚踩着女农民工周秀云的头发。

  《新闻1+1》2015年5月18日完成台本

  ——警察伤人:从滥用职权到故意伤害?

  (节目导视)

  解说:半年前,他还是一个基层派出所民警,今天,被告席上,他将会面临什么样的起诉?

  (现场同期)公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说: 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 ,真相浮出。

  公诉人:你是否有意识到自己某些行为有不当或者不合适的地方。

  解说:《新闻1+1》今日关注:警察伤人:从“滥用职权”到“故意伤害”?

  评论员 白岩松: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在目前资讯爆炸的时代里头,一条新闻刚刚发生之后,不管它占据了多少媒体的头条,当时有多轰动,但是一段时间过去之后,可能就总会有新的新闻去覆盖了它。不久,人们就会觉得那条新闻放佛像历史一样久远,为什么要说这件事呢?因为在去年12月13日的时候,在太原有一个女的农民工叫周秀云,在与警察发生冲突的过程之中不幸死亡。在几天之后,围绕这个事件有一张照片,就是一个民警踩着她头发的这张照片在网络上迅速地发酵,然后媒体是非常非常去关注,无数个头条等等。但是一段时间过后,我们毕竟在这个时间之后经历了元旦,又经历了春节,又经历了春天,一直到现在的夏天。但是今天有一件事情,再次勾起了人们对这条放佛都快遗忘了的新闻的记忆,因为今天在太原,这个案件开始庭审了,人们特别注意到一个细节,在这个警察的前面,原来是滥用职权,现在加了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解说:今天早上8:30,太原中级人民法院,聚集了不少等候安检进场的旁听人员和大量的媒体,因为即将要展开庭审的,是曾经引发舆论极大关注的  “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 

  【电话采访】本台记者 韩逾昊:今天上午9点钟法院是正式地开庭,当时参与旁听的人员涉及到部分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另外还有媒体记者,大概一共是200多人,基本上呢是把这个法庭基本上是坐满了。

  解说: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工地警情期间,河南籍民工周秀云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事件,也在当时被很多媒体报道成了“讨薪农民工被警察打死事件”。该事件发生后,太原检方先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涉案民警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之后逮捕。随后,涉案民警郭铁伟、任海波也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今日庭审,公众最关注的,一个是当时的真相,另一个,是公诉方将以什么样的罪名向法庭提起诉讼。

  【现场同期】公诉人 王锦秀: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说:记者注意到,在检方起诉书中,除了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文军增加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今天的庭审,除了对被告人王文军进行讯问之外,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原告的辩护人,也对被告王文军进行了补充发问。

  【电话采访】本台记者 韩逾昊:大概是有三点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第一个就是民警在出警和处置警情的过程中,是否合法?第二点就是被告人王文军在扭按受害人周秀云头部的时候,他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了违法。最后一点就是这个民警将被害人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和其他工友带回派出所之后的一系列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

  公诉人 江晨:那你为什么要把王友志铐起来,押上警车?

  被告人 王文军:因为他妨碍我执行公务,我要对他进行逮捕强制。

  解说:对于这起案件率先接受讯问的被告人王文军,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备受关注。

  【现场同期】被告人

  王文军:我始终认为我在出警过程中,没有什么违反法律的地方,也许我在执法过程中,有语言不是很规范,或者行为不是很文明,但这些情况,在执法过程中有时是难免的。

  解说:根据法院公告,该案件的庭审,预计将持续六天。

  白岩松:在关注这个要持续六天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当然注意到从滥用职权一直到故意伤害这个罪名的添加,这可能跟一个法医的鉴定结果紧密相关。我们来看,当时是一个第三地来出台的这样一个司法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我们看,根据对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结合……,最关键的是这两句话,我们可能看不太懂,“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这个法医学的鉴定一出来之后,他的故意伤害的罪名也添加进去了,但是对于非常专业性的语言来说,接下来我们要请出专家去帮我们进行专业性的解读,这位专家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阮齐林,阮教授,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您好。

  白岩松:首先第一个问题涉及到这个法医学鉴定的意见书,您看“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最后又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呼吸衰竭,这个看似非常专业的法医学的术语,是否是老百姓理解的,周秀云的死因跟警察使用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暴力性紧密相关。

  阮齐林:这个死亡,原因的鉴定,只是讲到了她这个是因为暴力,这个暴力看来应该是只来自于外部的暴力,引起的颈椎断裂和呼吸性衰竭死亡,是得出这样的一个判断。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判断之后,那么死因查明了,当时是以滥用职权罪立案,是因为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就对死因不能判明,只是一个非正常原因死亡,至于说是外力所致,还是自己本身有病,并不清楚,现在清楚了,是外力所致,所以这种情况之下,随着这个事实了解的深入,他的罪名就发生了变化,由比较保守的,滥用职权的罪名,进一步地发展到比较重大,故意伤害的罪名。

  白岩松:阮教授,有了这个故意伤害的罪名,我们注意到,涉事民警在今天庭审过程中,他只是说我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行为,可能是语言不够规范,行为不够文明,您觉得他说的行为不够文明,和最后这个法医鉴定结果的暴力性是否能够吻合?

  阮齐林:就是说原来是死因不明,现在呢这个死因明白了,是由外力所致,但是还是要注意,就是要考虑,第一这个死亡结果和他的行为的因果关系;第二点还要考虑他行为本身的方式方法,如果认为这个死亡结果和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还要考虑他造成这个死亡结果的行为方式,达没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所以现在,就要开始由结果来探究,导致这个结果的行为本身该如何评价的问题。

  白岩松:阮教授,之所以现在在这次庭审当中已经加进来新的罪名,是否意味公诉方手中掌握有相当的证据,不仅仅只是这样一个鉴定的结果?

  阮齐林:这个目前还很难判断,需要经过法庭的庭审调查,对这个行为的过程、行为的方式进行进一步地查证,如果查证这个行为方式和故意伤害行为相当的话,当然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查明和故意伤害行为不相当,还是执法中间的一个方式方法不当的问题的话,那可能还是一个滥用职权的后果。

  白岩松:阮教授,我们看到了在刑法上针对故意伤害罪,还有滥用职权罪,其实在量刑的时候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尤其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你看故意伤害罪,如果是故意伤害罪成立的话,那么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我们注意,如果要是滥用职权罪的话,他可能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很多人理解,是不是增加了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如果要是落实确凿,证据也相当充分的话,对这个涉事民警的量刑明显就会加重,这是一个唯一的我们看得到的结果吗?

  阮齐林:应该说这两个不同的罪名,它的评价和处罚是截然不同,也可以说这是天壤之别吧,如果肯定他是一种滥用职权的后果的话,那只是一个认为执法过程中间并没有恶意伤害的行为和性质,执法过程中间的不当行为。但是如果认为是故意伤害罪的话,那就认为他的行为方式本身完全超出了一个警察执法的应有的限度,实施对他人的报复加害了,所以这两个评价,性质和处罚是截然不同的。

  白岩松:前者可能还有执行公务时候的过失,后者带有主观故意?

  阮齐林:对,不光是一个主观故意的问题,还有一个行为的方式、样态,如果行为方式样态,还是属于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那当然顶多是一个滥用职权的后果。但是如果这个方式、样态远远地逾越了他执法应有的尺度、限度,达到了我们认为是一种和普通人实施的损害他人健康,加害他人健康的行为相当的时候,就评价为故意伤害了,那是完全不同。

  白岩松:好,非常感谢阮教授带给我们的解读,其实从今天开始将持续一周这样的庭审,恐怕一个关键点也是围绕涉事民警自己会去说我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我可能是语言不规范,行为不够文明,但是公诉一方已经加进了故意伤害这样的一个罪名,让我们去等待最后法律的判决。

  接下来我们要关注的是12月13日发生的这件事,到20日的时候,那张照片引爆了网络这样的一个发酵,在最初的应对过程中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解说:5个月前,发生在2014年12月13日山西太原的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曾引发了舆论一系列的反应。

  解说:2014年12月20日,随着这张照片和相关描述性文字在网络上的迅速传播,舆论可以说是一片愤怒。  而除了求真相、希望有关部门尽速调查的声音外,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舆论有了各种结论。

  山西省政府通报显示:2014年12月13日下午四点多,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几名工友购物返回“龙瑞苑”工地,想走近路到生活区。但工地保安以他们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保安报警。现场视频显示,5点05分,4名民警赶到现场。

[责任编辑: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