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6日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坚持放管并重、放管结合,着力解决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持续深化简政放权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进一步精简行政权力事项,凡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改革,必须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编制全区通用权责清单,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同级相同行政权力事项同名称、同类型、同编码、同流程、同依据。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2018年10月底前,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布办事指南,编写业务手册,制作示范文本。对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让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整合涉及多部门事项的共性材料,推广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对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次提交。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对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要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深入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整治,加快推进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坚决破除中介服务垄断,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逐步形成公平开放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和规范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政府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颁证机关要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评价机制,实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制度,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理顺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2018年10月底前理顺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房产交易职能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式”“一站式”服务模式。(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进一步精简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严禁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防止权力复归、边减边增。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监督和考评机制,2018年年底前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全部实现网上并联办理。优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进一步提高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不新增用地“零用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联合踏勘”“联合测绘”“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审批模式。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快递送达等便利措施。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行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全程帮办服务。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探索实行个性化定制服务,促进投资项目尽早落地。力争2023年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审改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国家已经明确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开展“回头看”,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职业资格证办理和年检流程。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建立职业资格监管长效机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途径及相应承接措施。严格落实考培分离,依法查处职业资格“挂证”“助考”等行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同步减少后置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期完成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任务。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优化线上服务。建立“最多跑一次”办事项目清单,推行工商登记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的受理模式。简化企业开办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行简易注销登记,力争2023年年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扎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探索推进“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审改办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法制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和降低涉企收费。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收费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各环节费用。完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强化涉企收费监管,完善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保留的,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管创新
(一)坚持公正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度,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各项检查事项全覆盖,确保监管公平公正。加快推进政府监管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检查处罚信息公开。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提高随机抽查覆盖率,增加高风险企业抽查概率和频次,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大数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执法人员教育管理,提升执法水平,杜绝执法犯法、执法扰民、选择性执法等行为,确保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力争2023年年底前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各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力度,推动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开放数据,并与政府审批服务、监管处罚等工作有效衔接,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建立完善各行业“红黑名单”制度,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环境,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综合监管。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深入推进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推动力量下沉、重心下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整合优化基层治理网格,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能”,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不断扩大改革试点范围。(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审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以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业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三指定”(即指定设计单位、指定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行为。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职权事项,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严肃查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金融、医疗、教育等行业企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政府服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对接,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一体化服务,将网上便民服务延伸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按时完成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工作。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延长网上办事链条,推行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等,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2019年年底前,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自治区本级9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盟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低于70%,努力实现一般事项“不见面”。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谁建设系统、谁负责对接”的原则,加快改造自有的跨层级垂直业务信息系统,并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互联互通,避免数据和业务“两张皮”。除有特殊保密要求外,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审批服务业务平台系统。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码,建立覆盖全区、格式规范的电子证照库。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实现电子证照“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互认共享”。加快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和业务协同标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体系、资源目录体系、数据交换体系、共享规范体系和安全认证体系,形成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政务信息采集、维护、共享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整合共享,实现“一地注册、全区通用”。利用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终端、微信公众号和热线电话等便民服务平台,鼓励开展第三方便民服务应用,加强政务新媒体监管,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建设。加大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力度并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联通,打造统一规范、内容丰富、实用性强的综合热线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配合,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努力提高“双创”服务质量。建立小微企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增强创业型企业信息透明度,为企业设立和经营提供政策、信息、法律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优化审批服务职责,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实现“只进一扇门、办成一揽子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督权责边界,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开展工作会商、联合核验,推动业务协同、信息互通。按照“应进必进、授权到位”的原则,推动各层级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将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三集中、三到位”。(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的要求,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实行标准化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实行清单化管理。目前不具备取消条件且工作确实需要的,要逐项制定取消措施、明确取消时限。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便企利民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服务措施,实行预约办理、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方式,2023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切实解决“排队长”“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打通查询互认通道,满足对自然人和企业身份核验、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学位学历证明、资格资质、社会保险等数据查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出入境证件、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异地办理。对量大面广的个人事项利用银行、邮政等网点办理,实现服务端口前移,针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农村牧区实际,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自治区审改办牵头,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加强软硬件设施配备,优化窗口设置和力量配置,强化人员、设施、经费保障。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将“一事跑多窗”变为“一窗办多事”,实现“一窗通办”。除因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着力革除“管卡压”“推绕拖”等行为。实行预约、轮休、“5+X”工作日等办法,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通道。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行审批服务过程和结果公示公开,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考核评价机制,部门切实加强对窗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行为的评价监督。建立健全部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出更多改革举措。盟市、旗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牵头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积极发挥牵头作用,配合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职,认真完成改革任务。对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立改废问题,牵头部门要主动对接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完善,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纳入盟市厅局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制定专项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改革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败失误,积极营造鼓励干事、敢闯敢试的工作环境。建立惩戒问责机制,对没有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公开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相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及时解决。自治区政府适时对各盟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检验改革成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开门搞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进行宣传推广,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