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自备电厂路在何方?
自备电厂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历史、体制、市场因素,与我国电力产业发展和电力供应能力密切相关。
我国曾经长期处于缺电状态。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府财政投资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电力快速增长的需求。全国大部分地区高昂的电价和频繁的拉闸限电,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在各行业严重缺电的情况下,政府“独家办电”的垄断体制弊端日益显露。中央政府开始出台措施鼓励“多家办电”,支持电力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各地高能耗企业纷纷开办自备电厂,解决公有电网电力供应不足、可靠性不高或者用电难、用电贵等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简称“5号文”)为标志,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逐步结束了长期缺电的局面。
但困扰我国电力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比如交叉电价补贴问题。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和地方行政因素,我国现行电价体系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交叉补贴现象,导致我国工商企业电价和居民电价存在较为严重的倒挂现象,企业承担的电费成本过高。
对于电力密集型行业来说,由于单位产品或单位增加值的电耗非常高,用电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因此部分企业开始通过建立自备电厂来降低用电成本。以魏桥集团为例,2016年度电发电成本低于0.35元,按照山东当地大工业企业0.6-0.64元/度的电价水平来计算,每年自备电厂可以节省上亿元的用电费用。
从燃料来源来看,现有的自备电厂可分为两类:一是利用本企业排放的废料或未能利用的副产品,通过自主设计自主运营或者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发电。这些机组的容量取决于排放的废料及未能利用的副产品产量,所发电量主要供本企业生产所用。二是为满足本企业生产用电而建设的常规燃煤电厂,自主采购燃煤进行发电。所发电量在满足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同时,多余部分按照协议规定可输至电网,电量不足部分从电网采购,即“缺电网供,余电上网”。
自备电厂的矛盾与争议
自备电厂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其弊端和风险也随之逐步暴露。
由于前些年我国对自备电厂规划和运营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后续的监督审查也存在较多漏洞,客观上“纵容”了自备电厂的“无序繁殖”和“野蛮生长”。部分地区和企业以提高发电能力、降低用电成本、发展循环经济、热电联产等名义,建设了一批装机较小、效率较低、排放较大的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大都未合规、不公平、非理性地闯入电力市场,对我国电力市场秩序和节能环保任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以及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自备电厂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政策、法律和市场风险。
自备电厂大都装机规模较小,比如大多数自备电厂装机低于10万千瓦,机组燃烧效率较低,环保排放不达标,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小机组。据统计,2016年某省份的自备电厂机组的平均度电煤耗高达320克/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也超出统调燃煤机组的1倍以上。
很多自备电厂还缺乏经营资质,绕越了国家正常审批程序,属于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无证经营等违规项目。而且大多数自备电厂在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专业化、具备一定运维经验的员工队伍,导致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此外,虽然《电力法》和新电改对发电环节放开竞争,但仍须通过电网统一调度。目前运行的自备电厂大多未与电网企业签订调度协议,受低廉成本带来的盈利因素驱动,部分地区和企业的自备电厂选择绕过电网向周边地区和居民供电,影响了正常的供电和用电秩序。而且由于大多数自备电厂机组单机容量较小,发电负荷曲线变动较大,负荷调节过程中产生的低频谐波会对电网的电能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自备电厂挤占了发电市场,但却不用像公用电厂一样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社会公共职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针对这一问题,2004年,国家发改委、原电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指出,“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向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但却未明确缴纳方式和收取标准。
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但在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缺乏细化的政策细则,也导致很多自备电厂仍存在拒缴、少缴、拖欠等情况。
自备电厂的转型与发展
作为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备电厂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以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用电用热需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也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当前加快推进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对自备电厂的定位不应是简单的否定、关停,或者一刀切的限制,而是要从产业政策和市场秩序方面,稳妥有序地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
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之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未来自备电厂的发展规划和运营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即“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各项费用;加强综合利用,推动燃煤消减;推进升级改造,淘汰落后机组;确定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监督管理”。
从自备电厂的角度来说,与公用电厂同等权利、同等义务,逐步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是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受益于体制机制和运行成本的优势,即便完全承担相关费用和社会责任,不少自备电厂的竞争力都不亚于大型公用发电企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备电厂可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能效和环保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参与电力市场。对此,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主动纳入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与公用电厂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细则,加强规范管理,承担社会责任,达到合规性要求,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对于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要符合国家总量控制的火电建设规划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规定;对于已投运自备电厂,要按时足额缴纳发电、用电相关费用和基金,积极配合电网调度,有序参与市场交易,与公用电厂进行公平竞争;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的自备电厂,要按照国家要求坚决淘汰关停。
第二,加快自备电厂的升级改造,包括节能节水改造、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以及机组设备的智能化改造等,提高机组的运行效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根据国家对于火电的运行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已投运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服从电网企业统一调度,提升设备管理和安全运行水平,减少对电网运行和电能质量的负面影响。
第三,充分发挥自备电厂容量小、灵活、分布广泛的优势,积极参与电网调峰调频和清洁能源消纳等辅助服务。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自备电厂还可结合自身能力和发展需要,向增量配电、综合能源服务商、独立售电公司的多元化角色转变。
(作者简介:吴琦,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负责人;袁家海,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