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引发法律界讨论
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20日电(记者刘懿徳 魏婧宇)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家里的玉米脱粒机已锈迹斑斑,旁边的二手农用车也显得破破烂烂。这些曾经帮助他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再拉到粮库卖掉的机器,已经很久没有启动过了。
即使已经过去了10个多月,王力军只要一看到这些破旧的农机,就会清楚地回忆起去年4月15日,自己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时的情景。他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王力军对这个判决结果并不理解,但他没有选择上诉。“我不知道收玉米还要办证,要是知道的话,一定不会干这违法的事。缓刑是我能想到的最好的结果了,最起码能在家照顾老人,能种地,所以我没有再上诉。”王力军说。
在王力军接受判决结果,锁起脱粒机和二手车的时候,对这个案件的讨论已经走出了他所居住的永胜村,引起了中国的法律、经济专家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违法行为要有社会危害性,王力军的行为看不到社会危害性,反而方便农民。”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认为,王力军案体现出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冲突。“随着我国粮食产量的稳步增长,粮食流通领域的专营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粮食市场和管理。2016年9月新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则是回应了这种需求,不再对农民等私人主体的收粮资格进行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同样认为,法律制度、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的发展存在脱节现象,比如粮食收购市场相当程度上放开了,但审批制度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
正是这种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的脱节,导致王力军无证收粮行为合情却不合法,出现法律与情理间的冲突。
在发现王力军案引发的社会讨论后,最高人民法院重新研究此案,纳入审判监督庭的监督指导范围。重新检查一审卷宗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认定事实所依托的证据上看,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但在如何处理上却有不同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农业大省对于粮食经纪人,已经不需要限定收购许可或者工商营业执照,而有些地方还是按照粮食专营来做。各地做法不一致,认识有分歧。”
为了统一司法标准,保障每个人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这个案子虽然不大,是一起轻刑案件,但是在一个省是合法的行为,在另一个省却要入罪,会产生对于司法标准不统一的认识上的偏差。最高法院通过个案的监督指导,明确通过一个案例,让公众明白司法统一、执法统一。”滕伟说。
在王力军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他的无证收购玉米案在2017年2月13日开庭再审,2月17日公开宣判,“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不仅是在说让每个公民在司法审判中接受公平的裁判,也是在说司法机构要通过现有的程序设计能够及时纠正冤案和错案,在法律发生变化时,及时地矫正不合理的判决,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侯学宾认为对此案的指令再审,正是体现了法律维护每个人的公平正义。
王力军的案子尘埃落定,但是此案引起的讨论还没有结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伟撰文指出,判决王力军有罪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这项兜底性条款应该如何适用,司法机关未予以明确说明。王力军案的再审,不仅将还王力军个人以正义,而且明确了此前一直模糊不清的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为重申并坚持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树立了典范。
王力军的辩护人王殿学表示:“希望以后在适用刑法的兜底性条款的时候,比如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能够充分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够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严厉的刑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