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炉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9.03.2016 18:06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呼环政批字[2016]30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炉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4号机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托克托发电[2016]6号)及由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机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托克托工业园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厂内4号机组区域内,项目对4号机组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改造,其中对脱硫系统改造内容: ①除尘提效改造:4号机组现有脱硫塔内部的吸收塔除雾器为两级屋脊+一层管式,本次拟拆除原除雾器,更改为高效除尘除雾器,同时改造除雾器冲洗水管路,用于高效除尘除雾器的冲洗。 ②脱硫提效改造:项目拟进行塔加高、改造利旧两台循环泵(更换5600m 3 /h循环泵为11500m 3 /h)、拆除原底层小泵对应的喷淋层、新增二层浆液喷淋系统、把原二层喷嘴更换为高效离心喷嘴及烟道口上移等工程,以达到高效脱硫目的; ③脱硝系统改造内容:原有的两层催化剂不变,增加一层催化剂,降低SCR出口浓度,脱硝效率可提高到90%以上。年处理烟气量1254000万m 3 ,其中SO 2 超低后排放量365t/a、NO x 超低后年排放量465.5t/a、烟尘超低后年排放量86.2t/a。项目总投资445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技改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托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1#机组锅炉烟气在现有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低氮燃烧技术及SCNR脱硝系统基础上,经提效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10mg/Nm 3 ,SO 2 ≤35mg/Nm 3 , NO x ≤50mg/Nm 3 ,经现有240m高烟囱达标排放。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对新增设备进一步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叠加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加强固废管理。新增石膏全部临时储存在石膏库内,外运综合利用;废催化剂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更换清运。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3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托县环保局,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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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201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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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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