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实施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昨日,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作了解读。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风险等级,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实施“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工程,逐步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规定》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预防活动。
《规定》要求违反本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据内蒙古安监局政策法规与科技规划处处长邢国显介绍,《规定》体系上基本保持《暂行规定》的结构,修改和完善的内容是依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而设定。(记者 云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