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五成资金集中统筹使用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生态补偿金收缴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办法》特别规定,扣缴金额的一半可用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同时,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怎么用好扣缴资金?
河北省环保厅水污染防治处处长孙京敏告诉记者,河北省自2008年开始在子牙河水系推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6年来,这一机制不断完善,稳步推进,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机制更多强调的是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标准以及生态补偿金怎么扣,而扣缴的资金怎么用,怎么才能发挥补偿金的作用,规定一直比较原则和笼统。
孙京敏告诉记者,这次新出台的《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就是解决怎么用好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问题,集中财力办大事,从而改善全省的水环境质量。
扣缴金额的一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使用
按照《办法》,河北省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计算扣缴和分配金额,每年1月、2月进行扣缴和分配上一年度第三、四季度生态补偿金;每年7月、8月进行扣缴和分配当年第一、二季度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办理。扣缴标准、额度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扣缴金额的50%可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环保厅统筹用于全省与水环境质量改善有关的项目。
“办法》的一个最大亮点。" >这是《办法》的一个最大亮点。”孙京敏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扣缴分配原则,生态补偿金在分配上是上游扣多少,下游就补多少。而根据新《办法》,不再将上游扣缴的资金全部补偿给下游。
孙京敏举例说,比如滹沱河的上游石家庄市污染了下游衡水市,按扣缴标准,石家庄市要从市财政拿出100万元,这其中50万元是拨给衡水市的,而另外50万元则可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环保厅统筹使用。“而按照以前的规定,石家庄市拿出的这100万元全部补偿给衡水市。”
“这样分配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全省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河北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处长牛晓东告诉记者。
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告诉记者,下一步,河北省将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形成水质监控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排污影响大的重点入河排污口实施在线监测,建设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站,在重要河段试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全面建成由环保部门国控、省控、市控以及水利部门主要入河排污口、主要河流水文监测断面共同组成的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体系。这将有利于环境执法人员随时掌握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可避免人为干扰、数据造假等现象发生,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资金安排落实情况需备案
《办法》要求,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
这些项目主要包括: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水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河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河北省提出,省财政厅按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指标后两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办法》特别强调,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