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认真贯彻重特大疾病和临时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4.05.2015  19:50

  2015年,阿拉善盟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加大《阿拉善盟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和《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落实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确保城乡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开展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以来,阿拉善盟建立形成了一系列完整救助体系。临时救助金、医疗救助实现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将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安全、足额、及时到位。对紧急情况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实物是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实物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截止4月底,阿拉善盟临时救助102户次400余人次,救助资金41.13万元;重大疾病救助40人次,救助资金32万元。

  为了使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有效开展,阿拉善盟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领导重视,积极筹措资金。盟委行署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2015年年初,及时将中央、自治区下拨资金127万元足额拨付各旗区,用于临时救助和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的救助。盟、旗(区)地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按照自治区标准人均2元筹资。同时,经盟委行署决定,按照人均10元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设立专门的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二是采取多种救助方式,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阿拉善盟临时救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救助并与其他救助制度有效衔接。三是简化救助程序,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和相关资料,在救助过程中简化程序,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救助,使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达到应急难的救助成效。四是特殊人群主动受理救助。对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人员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脱离困境并受理救助申请。

  

内蒙古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晨报融媒记者 王晓玲   本报Nmgcb.Com.Cn
内蒙古公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
       晨报融媒记者 温晔峰   本报Nmgc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