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要分清"大"和"小"
王思远
卢梭就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大理石”“铜表”和“公民的内心”来刻,足以说明立法的神圣。立法的关键当属立良法,而立良法的重点,首先就得分清“大”和“小”。
“皇帝拿个金锄头”
在我们观念中,对“大”和“小”也是有所概念的。比如有个笑话是这么讲的:古代有个人想象皇帝每天过什么样的日子呢?他琢磨着自己每天都得用铁锄头种地干活,而皇帝贵为天子,条件肯定好很多——肯定是用金锄头种地吧!这个人的笑点就在于,他不知道当财富增加的时候,原来的小日子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是质变,而非单纯按比例放大。说白了,就是没分清“大小” 。
在立法过程中,每个人在分辨“大小”时,或多或少都容易产生一些代入感:制定和自身生活有关联的法律条文,难免愿意用自己身边的事情去类比——可身边、家庭内部调整的都是熟人关系,法律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调整的都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完全不同,调整的方式也不一样。用小事儿推测大事儿,用生活规则制定社会规范,就特别容易犯“皇帝拿个金锄头”的错误。同样,如果一个系统已经变得很大了,可是它还在使用过去应对小事儿的道理去制定新的规则,那也可能出大问题。
“老兵用不了新武器”
美国的政治制度是200多年以前设计的。1789年成立第一届国会的时候,众议院总共只有65位议员,是按人口比例从全国各个州中选拔而来,而当时美国的总人口只有400万人。65个议员代表400万人口,平均每个议员只需要代表6万人。
6万人是个什么规模呢?放在今天的中国,也许一个公安分局、甚至某个派出所的辖区就有6万人。从这6万人中选拔出一个人,让他代表父老乡亲们去首都开个全国性的大会,一点问题没有。议员能够听到选民的呼声,选民也容易了解议员,没准儿议员就是自己隔壁邻居,上个礼拜还跟自己握过手说过话。
后来美国人口越来越多,众议院人数也逐渐增加。可是到了一百多年前,众议院达到435个人的时候,人们意识到不能再继续增加议员了。四百多人开会吵来吵去已经很难达成一致,如果再上升到七八百人,那会就没法开了。于是当时立法,众议员人数从此就设定为435人。
议员人数封顶,可是美国的人口总数还在不断增加。到今天的美国,每个议员需要代表超过70万人。
面对6万人,那都是父老乡亲。而面对70万人,那可完全不一样——时代在变,需求也在变,老兵需要“新武器”,立法需要“大视野”。
在立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不同的利益诉求。譬如论证、审议、公开征求意见时,大家都旗帜鲜明,态度明确,有时候还挺激动——常常会说:“这一条如果不写,后果很严重!”可事实真是如此么?如何在立法过程中避免偏听则暗,科学分辨“大”和“小”呢?
第一,把握住目的。要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要看清楚“大事”,把握住“大局”,尤其要避免个人好恶,把个人的情感、部门的利益都剥离开。
比如,前几年校车出现了好多次的事故,这时候社会各界人士就出来说,应该制定校车的安全标准。尤其是在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出来之后,仍出现了很多的解读文章,有一些言辞激烈,说即使有了新的标准,但还是不够严,无良奸商仍然有机可乘。感情很炽烈,心情很激动,可立法是需要权衡方方面面关系的,如果由于担心孩子们的安全,就要通过法律,逼着学校不计成本来提高校车的标准,而不考虑学校、孩子和家长的实际情况,结果就很可能是过严的标准导致过高的成本,最后大家都买不起校车,不得不选择使用安全性能更低的交通方式,比如自己骑自行车去送小孩。
因此,面对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把握好立法目的就很重要:我们的制度设计,到底是要在校车质量、学校监管和孩子安全之间找一个平衡点、尽量保障最多孩子们的安全和方便呢?还是说要做一个坚不可摧、绝对安全,不过只有极个别的孩子才用得起的“坦克车”呢?
第二,拿捏好标准。在《魔鬼数学》这本书中有这样一个例子。英国有一种口服避孕药,效果很好很受欢迎,但是政府研究发现,这种避孕药会使得妇女得血栓的风险增加一倍,于是就向全国医生发布了一份报告,说开这个药的时候要谨慎一点。结果报告上了报纸,很多女性听说以后就干脆什么避孕药也不吃了,结果英国一年内多了好几万妇女怀孕,还增加了13000起人工流产。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根本问题在于,人得血栓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呢?要知道,一个育龄妇女得血栓的概率只有1/7000,这本来就是一个极小的数字 —— 你把一个小数乘以2,变成2/7000,还是一个小数!而且血栓不是绝症,得了也不一定会死。有人专门做了计算,如果英国妇女正常吃这种避孕药,那么全英国每年会有多少人因为这个药而得血栓而死呢?差不多是一个。
也许有人会觉得,生命无价,多死一个也不行。可是因为不吃这个药,多死的一万多婴儿又怎么算呢?
还有一个例子。美国的托儿所有两种。一种是在老师自己家办的,一个老师带四五个孩子,学费比较便宜。另一种是正规托儿所,人手多,设施齐全。好,现在数据显示,家庭托儿所中小孩因为事故死亡的概率是正规托儿所的7倍 ——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现在立法,要特别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入托安全,那根据这个统计结果,是不是应该要求孩子都必须去正规托儿所呢?
也许这个时候我们制定规则的衡量标准,就不只是看看倍数,还要看看绝对值。事实是全美国每年死于家庭托儿所的孩子只有10几个 —— 而与此同时,同样年龄的孩子死于交通事故的数量是每年79个。因此如果正规托儿所离家比较远,家庭托儿所离家比较近的话,在只考虑安全的前提下,那就应该让孩子去家庭托儿所。
当然,为了说明问题,在这几个事例中,我们只假设了单一的前提。但生活不是道听途说,吃饭也不能因噎废食,过马路有风险,我们也不能不上街——事物的变化发展很复杂。如果在立法过程中不顾标准,没有全面考虑、仔细求证、综合比较的话,那就很可能有所偏颇,和良法、善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三,坚持学习。当然,科学立法还有很多构成要素,但别忘了,立法的关键主体,其实是人。作为一名立法工作者,要想能够时刻不忘初心,牢记宗旨,科学判断并精准决策的话,你还得有这个能力——与时俱进,持续学习。
著名物理学家伽莫夫曾在他的书《从1到无穷大》中讲了一个有趣的故事,:两个原始部落的酋长比赛,看谁说的数字大。第一个酋长说了:“三”,第二个酋长想了半天,然后涨红了脸,只说了一句话:“你赢了”。
今天听起来觉得这两个人真可笑,只要说出“四”,不就反败为胜了?但对于这两个生活在原始部落的酋长而言,他们所拥有的东西很少超过三个,比三个多的东西他们就觉得没有必要数清楚了,就用许多来形容了。也就是说,他们固有的环境、知识和眼界限制了他们的认知。
因此,作为一名立法工作者,要想真的做好本职工作,就需要时刻加强学习,加快知识更新,拓宽自身眼界,提升能力素质,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日常工作中还要多调查、多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事物的变化发展很复杂,只有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不断探求规律,提高解决矛盾问题的能力,才能具备制定良法和善法基本素质。
在立法中先学会分清“大”和“小”,这不是个性,而是一种理性。古人说:“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实际情况,回应现实需求,这始终是决定立法成败的关键——也是科学立法的必然选择。
来源:《内蒙古人大》 | 编辑:方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