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货物事后不认 字迹不鉴自担后果

08.04.2015  16:46

  2013年3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瓷砖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按进度分批向工程公司提供装修瓷砖,货到工地后由工程公司员工当场验收,并在销售单上签字,实际供货量以工程公司指定的验收人签收单据数量为准。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将货物交付到指定工地,工程公司员工蒋某、王某签收了货物。但工程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建材公司遂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工程公司之间的货款为31.9万元,工程公司应向其支付尚欠货款18.9万元。工程公司答辩称,蒋某、王某早已离职,签字是否为其本人所签无法确认,其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实际只为13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工程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8.9万元。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解释称,建材公司按约供应货物至指定工地,工程公司收到货物后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虽然工程公司不认可货物的数量,但是合同并没有指定验收人,因此货物送到指定的工地后由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应视为工程公司签收了货物。且建材公司的销售单与工程公司的收料单的数量、价款是吻合的,由此可确认货款为31.9万元。工程公司对销售单上其员工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未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