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4.04.2015  19:09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白酒质量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我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白酒被国家列为重点监管的食品之一,具有质量安全风险高、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流通消费面广、监管难度大等特点。2014年下半年,自治区食药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白酒生产企业综合性隐患大排查工作,通过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全区白酒行业质量安全隐患初步得以整治。但我们还要清醒的看到白酒质量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近期,国家和自治区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结果表明,我区部分白酒生产企业还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塑化剂污染、虚假标注等诸多问题。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违法行为仍有显现。特别是近年来,我区白酒行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下,竞争日趋激烈,全区324家获证企业,60%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一些不法企业为减少成本,追求效益往往在原辅材料、添加剂等方面做文章,在标识标注上搞投机,掺杂使假的问题、虚假标识标注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对当前我区白酒行业质量安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全面落实各方负责,加强监管,守牢白酒质量安全底线。

二、明晰责任,全面落实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白酒生产经营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框架内组织实施,应严格落实以下各项规定,承担起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一)白酒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GB8951-1988《白酒厂卫生规范》和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管理体系中应建立如下制度:原材料验收制度、环境场所清洁制度、生产设备清洗消毒制度、回收瓶清洗制度、库房保管制度、生产投料制度、关键控制点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及配料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检验留样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不合格原料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风险信息收集制度等。

(二)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认证。有条件的白酒生产企业应主动采用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主动采用GB/T23544-2009《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建立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并通过GMP认证、采用HACCP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三)白酒生产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1.企业法定代表人如不实行质量安全授权,由本人承担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直接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承担白酒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被授权人要有独立承担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的各项职权。其中包括: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并审核签字,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承担白酒产品质量安全终生责任。严禁未经质量授权人签字的白酒产品出厂。

(四)企业应建立并运行白酒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白酒生产企业要实行覆盖原辅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半成品检验;成品半成品储存;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记录制度。在执行良好记录制度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白酒质量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信息可查询、风险可管控的工作目标,发现白酒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起到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整改可落实、责任可追究的作用。白酒储运经销企业和餐饮企业在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白酒进货、销售电子记录制度,与白酒生产企业的电子追溯体系有效衔接,打通白酒产品流向追踪的“最后一公里”。严禁没有任何生产记录、进货记录的白酒产品出厂、销售。

(五)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赔偿制度。白酒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赔偿。同时,企业应通过标识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字样主动提示消费者。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投保质量安全责任商业险。企业生产经营的白酒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应主动报告监管部门,采取停产、下架、召回、封存等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整改。问题产品需要销毁的应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未查清质量安全事故原因、整改未到位的企业恢复生产销售。

(六)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制度。培训的范围应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白酒生产操作工等。培训内容: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企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等),掌握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时间按国家要求每年不少于40课时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白酒生产经营工作。

(七)流通环节以严格的制度化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一是白酒经营企业应建立并运行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重点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制度、环境场所清洁制度、库房保管制度、关键控制点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风险信息收集制度等。严禁食品安全制度不健全或不运行的企业销售经营白酒。二是白酒经营企业要实行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售全过程控制记录制度。在良好执行记录制度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白酒质量安全电子追溯体系,与白酒生产企业的电子追溯体系有效衔接,打通白酒产品流向追踪的“最后一公里”。实现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信息可查询、风险可管控的工作目标。严禁经营销售没有任何进货记录的白酒产品。三是白酒经营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赔偿制度,主动赔偿因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同时,企业应通过标识标签等方式主动发布消费提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鼓励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降低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赔偿风险。经营白酒的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同时下架、封存问题产品,查明原因及时整改,问题产品需要销毁的应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任何未查清事故原因、整改未到位的问题食品恢复销售。四是白酒经营企业的销售经营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掌握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接受每年不少于40课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白酒销售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各工作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应下岗再培训。通过举办培训、开办道德大讲堂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食品安全道德水准。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白酒经营工作。同时,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白酒销售企业可根据销售经营情况提出销售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申请,许可机关依法予以办理,但企业一是不准以此为借口倒卖、出租、出借白酒销售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销售许可证。二是不准销售被塑化剂污染的白酒产品。要通过控制终端产品污染而达到产品的质量安全,一旦发现产品塑化剂污染,一律不得销售,立即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三是不准销售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白酒。四是不准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白酒。白酒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验记录制度。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下架,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五是不准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白酒。白酒销售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识标注规定,如实标注与企业产品相符的信息和警示语。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销售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

(八)餐饮经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白酒采购管理。餐饮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基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把白酒采购关、验收关、储存关,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无合格证明、标签标识不规范的白酒。餐饮经营单位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要索取企业的生产许可证(QS)、同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保存2年以上;从流通企业购进白酒,要索取企业的生产许可证(QS)、流通许可证、同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保存2年以上。餐饮经营单位不得自酿白酒或购入没有预包装的散装白酒,不得使用自酿或没有预包装的散装白酒加工菜肴,不得将散装白酒或预包装白酒再加工后销售给消费者。

(九)企业应严格遵守“六不准”规定,定期自查自纠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1.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白酒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出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申请,许可机关依法予以办理。但企业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

2.不准生产销售被塑化剂污染的白酒产品。白酒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白酒。对购入的原辅料要进行塑化剂含量的检测。一旦发现产品塑化剂污染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3.不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标准。

4.不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在白酒生产中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5.不准未经检验合格的白酒出厂销售。白酒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批批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要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6.不准标签标识不规范的白酒出厂销售。白酒生产企业要如实标注与企业产品相符的信息和警示语。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生产的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自2015年起,许可机关要在企业白酒生产许可证打印后添加附页,在附页中要标明企业产品全部信息,并实行产品信息公开制度。

三、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要求,全区各级食药监管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措施,明晰各自职责,加强对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一)自治区食药监管局主要负责白酒的风险监测。每年要针对白酒生产的质量安全状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检测指标和批次进行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掌握白酒质量安全状况。加强白酒生产潜规则的研究和预警,及时公布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积极引导消费。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要第一时间向各级政府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

(二)加强对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的监督抽查。每年对行政许可换证的10%的白酒企业进行准入抽查,及时掌握准入的工作质量及证后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设备设施的完好率。

(三)积极开展对白酒质量的“飞行”检查。自治区食药监管局将定期不定期的对盟市、旗县白酒经销企业、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切实把握食品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及时曝光、查处违规违法的企业和监管部门。

(四)盟市食药监管部门作为承上启下的管理部门,在白酒监管责任中主要应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1.承担辖区内的白酒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要严格准入标准,高质量、快捷地开展准入审查,公开透明的实施行政许可;

2.加强证后监管,每年要对获证企业安排1次全方位的年审工作。突出审查证前与证后软硬件条件的一致性,是否做到持续改进和提高;

3.每年对辖区内的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开展2次监督抽查;

4.对自治区食药监管局转来的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情况进行后处理;

5.建立白酒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上述监督检查、抽检和行政执法,对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者,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外,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1)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2)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白酒产品安全指标一项以上或质量指标三项以上不合格的;

(3)主观故意虚假标注产品信息的;

(4)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的;

(5)白酒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

(五)旗县食药监部门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主要承担辖区内白酒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1.按照白酒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六不准”规定定期巡查白酒生产经营企业;

2.建立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档案;

3.严厉查处以销售为目的的白酒小作坊;

4.查处生产、销售无标识标注或来源不明的散白酒;

5.查处生产、销售塑料袋包装和不符合食品包装标准的包装物包装的白酒产品;

6.查处餐饮企业自行酿造加工或使用非食品原料泡制的白酒销售给消费者的违规行为;

7.对白酒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白酒小作坊违规生产、餐饮企业自行调制违规白酒等)要第一时间向盟市和自治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六)各级食药监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采取多种检查方式或监督部门互查等形式对白酒生产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开展全面执法检查。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过程和结果要进行全程记录,记录信息应及时公开。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始终保持对白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各级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加强白酒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八)严格责任追究。在整个白酒生产经营监管链条中,要一环扣一环,落实各自责任,对拒不履行上述相关责任,酿成白酒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层层追责,不留死角。对各级政府主要采取约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直至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企业采取停产整顿、列入黑名单、吊销生产许可等方式予以追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质量授权人依法依规追究其主体责任;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未落实监管职责或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准入把关出现漏洞、未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监督执法流于形式、发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监督问题白酒生产经营企业整改问题不力,问题得不到彻查等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社会共治局面的形成

白酒作为我区重要的居民日常消费品,其质量安全状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乎政府的形象。因此,维护正常的白酒生产销售秩序,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和人人关心关注白酒质量安全的良好消费环境是各级政府、企业、监管部门、广大消费者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一)各级政府要把白酒生产、储运、销售、消费作为重要的经济工作和民心工程常抓不懈。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白酒生产经营企业中开展调结构、转方式,提质增效活动。主动关停一批规模小、水平低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积极鼓励名牌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走联合兼并重组的路子,走品牌战略集约化生产的路子,不断提高我区白酒生产经营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各级人大、政协组织要关心关注白酒质量安全,要积极组织人大、政协委员开展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视察,食品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督查等各项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白酒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

(三)各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严格自律,做到“六不准”,以生产经营优质合格产品为己任,回馈社会。

(四)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严格履职尽责,对连续一年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及时提出取消生产许可的预警,对连续两年不生产或为了保持生产许可的有效,在换证期组织一些象征性的生产且达不到产能20%的生产企业要采取注销生产许可的措施予以处理。同时,暂停受理白酒生产企业跨旗县区域变更地址申请。

(五)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和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白酒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办白酒质量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等,引导广大消费者健康饮酒、安全饮酒。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白酒违法行为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