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2015〕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更换)第二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11.01.2016  19:35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应换发(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按程序进行了受理、审查和审评,根据审评结果,经研究决定,同意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药品生产企业换发(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名单见附件1)和包头市中心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制剂室换发(更换)《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名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本次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到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更换新版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请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生产(配制)行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安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批换发(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docx

   2.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批换发(更换)《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名单.docx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