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中国气象报记者张恒翀 袁长焕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目前我国有关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凤春介绍,该《条例》突出了气象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传播渠道的规范性。《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满足社会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
《条例》明确了公众气象信息发布主体的唯一性,规定公众气象信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健全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输机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该平台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鼓励多渠道传播公众气象信息,以满足社会和公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传播公众气象信息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证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标注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时间。
《条例》规定,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以滚动字幕的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传播。通信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短信快速发送渠道,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准备。
《条例》强化了气象信息服务监督管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领域,推进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化发展。《条例》规定公众气象信息传播服务实行质量评价制度,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传播质量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对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制度,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规定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公益性为主,公益性与市场化经营相结合的原则,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
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保障气象信息的真实准确,促使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还明确了对传播更改公众气象信息内容和结论、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