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的函
19.11.2015 21:42
本文来源: 法制办
内政法函[2015]11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根据自治
区党委政府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办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于9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修改意见报送至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 周逸冰
联系电话:0471-4824648
传 真:0471-4824616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15日
征求意见函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第二稿 2015-9-15).doc
本文来源: 法制办
19.11.2015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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