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五个为”“六个一”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函(内食药监函〔2018〕181号)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五个为”和“六个一”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函报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方面。一是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及时修改与“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不一致的办事流程、服务指南,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5个盟市6个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三是按照“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要求,编制了通用权责清单,通过清单标准化,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五同”(即自治区、盟市、旗县相同行政权力事项同名称、同类型、同编码、同流程、同依据),减少用权任性,约束行政裁量权。同时按照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的要求,规范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布办事指南,编写业务手册,让服务对象看得明白、办得顺畅。四是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关于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内发改体改函〔2018〕300号),经梳理我局有一项限制准入市场。五是强化食品药品事中事后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建立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方面。积极开展收费清理改革,按照有关要求,清理、规范了认证事项。2017年4月取消了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收费,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三)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方面。为保障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所涉及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许可。
(四)为公平营商创条件方面。一是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做到跨部门联合检查,综合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二是坚决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价格欺骗、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完善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违法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
(五)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方面。一是在已经出台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再次依法全面梳理行政许可中涉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建立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解决群众办事证明“围城”问题。二是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落实国家部署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内发改办高技字〔2018〕458号)要求,我局与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网络环境已经连通,行政许可平台已经完成了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数据接口开发工作,只要在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认证的法人用户,在申办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证照时,已提交过的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申报资料均可被我局行政许可系统认可使用,不必重新提交。三是行政审批事项将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我局做好了在8月末统一入驻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厅的准备。2018年1月11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设置和进驻人员选派等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号)后,我局认真组织各业务处室对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核对和梳理,并按要求选派能够胜任各项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进驻自治区实体政务大厅。在完善我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进驻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要求,本着“应进必进”的原则,共梳理出进驻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的行政权力事项31项,制定了进驻行政权力事项梳理表和流程图。
(六)在“放管服”工作方面。一是按照“六个一”的具体任务要求,及时接收开办信息,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评、审批时限。目前,我局行政许可平台已经完成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证认证系统的数据接口开发工作,努力完成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业务系统数据对接,达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适时调用。完成行政审批事项入驻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厅工作,力争做到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同时做到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二是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落实国家部署抓紧解决第二批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内发改办高技字〔2018〕665号)精神,对提出的群众办事堵点问题清单中涉及我局2项进行梳理,其中1项要求盟市、旗县受理大厅人员接收申请开办食品经营企业主身份证、房本原件后自行复印,不得要求企业主提供身份证、房产复印件。目前堵点问题已解决。
二、采取的措施
(一)我局高度重视“放管服”工作,专门成立了“放管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涉及我局具体事项,进行逐项梳理,对各处室局提出明确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了我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在我区符合条件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个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与放开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三、存在的问题
我局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分业务系统办理的许可事项,因无法实现与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需要我局行政审批人员将环节信息录入到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业务系统,以满足国家的数据录入要求。
四、有关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争取自治区与盟市、旗县横向、纵向统一标准,实现将各层面信息自动上传到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二)尽快与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系统数据对接,最终达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适时调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
(联系人:贾昀霞;联系电话:13734849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