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后租车费谁来付

10.02.2015  18:48

  耿先生驾驶奥迪轿车因遭遇交通事故停于路面时,被胡某驾车从后面追尾,致两车受损。在奥迪车被送4S店修理期间,耿先生另租赁了一辆凯美瑞代步,由此产生1.8万余元的租车费,双方就该笔租车费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因原告车辆受损系两起交通事故所致,该两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拖车费、租车费均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月17日21时左右,耿先生驾车途中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停靠路边后,不料被后方驶来由胡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追尾,致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耿先生将奥迪车送去4S店进行修理,支付拖车费420元及尾部被撞部分的维修费6.2万余元。车辆修理期间,耿先生另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凯美瑞轿车作为交通工具,并支付租金1.8万余元。

  另查明,胡某所驾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事后,双方就租车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耿先生将胡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上法庭,索赔包括1.8万余元在内的租车费、维修费、拖车费共计8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租车费不是直接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内。耿先生则表示,他的奥迪车一直作为商务用途使用,现由于交通事故只得临时租赁其他车辆使用,他租用的凯美瑞档次远低于奥迪,租用车辆的标准未超正常的市场价,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应由胡某及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一审后,判决认定耿先生车辆受损系两起交通事故所致,该两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拖车费、租车费均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案情及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判令胡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耿先生拖车费的50%即210元、租车费的50%即9010元及车辆维修费合计7.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由侵权方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耿先生因所驾车辆受损无法继续使用,故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其他车辆使用,所产生合理的租车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考虑耿先生车辆受损系两起交通事故所致,故两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拖车费、租车费均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相关车辆损失则由侵权人分别承担。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耿先生拖车费及租车费的50%,对车辆尾部被撞造成的损失全额赔付,总计7.1万余元。

  据负责该案二审的审判长钱泊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耿先生自用车辆为奥迪,其因事故受损,无法继续使用,故原告租赁凯美瑞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综合考量车辆价值和使用用途,耿先生在修理期间所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属合理范围,故对耿先生要求租车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钱泊霖说。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