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09.10.2016  00:35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各旗市区、各部门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精神,加强全市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呼伦贝尔市成立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

  任宇江 呼伦贝尔市副市长

  副组长:

  色音图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局长

  高文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巴 特 呼伦贝尔市综治办副主任

  杨 玉 呼伦贝尔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部副部长

  刘立东 呼伦贝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李 雪 呼伦贝尔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于克平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

  孙庆杰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乔 鸿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乌日根达来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调研员

  吴铁峰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凤柱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副局长

  闫俊杰 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 坤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副局长

  沙 刚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白志军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王向东 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党组成员 调研员

  姜海东 呼伦贝尔市林业局党组成员 工会主席

  相林扎布 呼伦贝尔市卫生计生委调研员

  曲百军 呼伦贝尔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吴玉琴 呼伦贝尔市地税局副局长

  左 刚 呼伦贝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延东 呼伦贝尔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马庆巨 呼伦贝尔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何 霞 呼伦贝尔市妇儿工委办分管领导

  盖福斌 呼伦贝尔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敖桂英 呼伦贝尔市总工会副主席

  娜 仁 共青团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副书记 

  魏秋影 呼伦贝尔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刘玉庆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吴宏杰 呼伦贝尔市关工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副局长胡凤柱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陈海鸥担任。

  二、主要职责

  一、市综治办

  督促指导各旗市区将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旗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旗市区,严肃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市农牧办

  督促指导各旗市区将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林区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整体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三、市网信办

  指导呼伦贝尔市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法律意识。统筹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移动端渠道,做好移动端微传播。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密切关注涉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舆情,妥善处置。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做好呼伦贝尔市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及时出台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开展包括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害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组织,切实保障涉罪留守儿童各项诉讼权利,深入开展心理疏导等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留守儿童,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依法严肃查办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案件办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政策制度优化,营造良好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七、市发改委

  加大投入,完善全市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农村牧区林区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八、市教育局

  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旗市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旗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九、市公安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包括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市民政局

  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各地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指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二、市财政局

  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等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市人社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牧区林区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四、市住建委

  指导全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五、市农牧业局、林业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牧场林场、农(牧)民等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育工程加强农村牧区林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牧区林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牧区林区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六、市卫计委

  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全市各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七、市国税局、地税局

  指导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指导全市各地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全市各地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九、市统计局

  指导全市各地统计部门将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牧区林区“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十、市法制办

  做好市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工作。

  二十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全市各级地方政府妇儿工委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二、市扶贫办

  指导各旗市区扶贫部门将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贫困妇女纳入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列为精准扶贫的重点对象。

  二十三、市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等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全市农民工等农村牧区林区外出务工人员、农村牧区林区女性外出务工人员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团市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五、市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全区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图书阅览、文体娱乐、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六、市残联

  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牧区林区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牧区林区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七、市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