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事!内蒙古多部门合力帮扶生活困难区级劳模

14.09.2016  14:43

  为积极开展劳模服务工作,更好地帮助自治区(省部)级劳模解决困难,给劳模生产、生活提供良好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努力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建立健全困难劳模帮扶机制,将存在就业困难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本地区就业援助体系;对存在残病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要落实好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负担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帮助;对存在住房困难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符合本地区城镇或农村牧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在劳动就业和资金辅助上予以倾斜;对年老孤寡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劳模,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力量,在生活和精神上给予关心和照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对挪用、占有困难劳模帮扶资金,工作懈怠及不作为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刘晓君 刘美宏)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