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局已纳入工商管理部门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子系统
11.12.2015 12:48
本文来源: 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建立的,分为工商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子系统两个部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是一个公示平台,而且是一个工作平台,除了信息公示功能以外,还具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管以及部门协同等功能。
我局按照要求积极做好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工作。第一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与共享工作提出建议,提请工商部门尽早将信息公示系统模块传递给我局,以便我局按照要求做好链接并开展工作;第二我局参加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协调会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业务培训,听取了其他部门建立该子系统的经验和心得、学习了审核录入方式;第三我局针对《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意见的函》提交了复函;第四我局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了《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了我局入子系统的公示内容和期限、公示方式、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第五我局领取了子系统用户登录的口令卡和登录名。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不仅是对企业采取联合监管、联合惩戒、联合执法的有利举措,还能有效解决信息孤岛和“信息碎片化”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信息公示的作用,确保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
本文来源: 统计局
11.12.2015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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