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两名集资诈骗犯被判无期

26.03.2015  17:04

  26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获悉,日前,该局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办公室侦办的两起集资诈骗案宣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宣判两起案件的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依法退赔集资参与人。

  据资料显示,武某某,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02年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亲戚朋友非法集资,2006年始以投资贩煤为由先后向刘某、苏某等25名社会人员非法集资11302.11万元,扣减案发前退还的本息,实际诈骗金额6865.46万元。武某某融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任意处置集资款及生产设备,恣意挥霍集资款,用于购买豪华车辆、购买高额保险、赌博,案发时个人资产只剩余两套住宅及一套煤机设备。

  刘某某,2013年2月被东胜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2008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虚构购买吊装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事实,以向集资参与人许诺高额月利率为诱饵,向社会46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11013.86万元,实际骗取集资参与人集资款6794.43万元。其所集资款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多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为个人购买豪华车辆等,并部分用于赌博违法活动,所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同时其对生产经营极不负责,随意处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致流失,造成集资参与人被骗受损。(乌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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