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劳动鉴定就私了 职工有权要求撤销协议

27.01.2015  19:49

  陈某入职某电容器公司从事钳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工资为2800元。2012年11月3日,陈某在工作时摔伤,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治疗终结后,经公司提出,陈某同意,双方于2013年2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支付2.1万元伤残赔偿金,陈某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相关权利。3个月后,陈某被鉴定为工伤8级。陈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公司按工伤待遇赔偿。公司认为,协议约定了陈某“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相关权利”,可以认定陈某已放弃了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7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陈某受伤后,虽然与单位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协议时陈某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陈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处分权利的行为有瑕疵,可能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陈某为8级伤残,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即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30800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2.1万元,该协议书显失公平,陈某有权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