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胜:五个快捷键助力公益诉讼

10.03.2017  22:01

   

 

  “我们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努力打造公益诉讼‘内蒙古模板’。”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专访时表示,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被确定为十三个试点省区之一。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内蒙古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保护北疆生态屏障专项监督活动”“保护母亲河——黄河专项监督活动”“参与土壤污染治理行动”三个专项活动,试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 

  马永胜介绍说,截至2016年底,全区共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41件,已履行诉前程序197件,通过诉前程序纠正违法行为108件。全区64个试点院都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苏尼特左旗首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区十大法治事件”,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被评为“全区检察机关创新创优项目”一等奖。

  马永胜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原告。这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基础,是区别其他诉讼的重要标志,也是能否开展好公益诉讼的关键。开展公益诉讼要吸收、借鉴“三大诉讼法”。如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刑事诉讼的公诉人,对于不服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等。裁判标准要坚持客观结果原则。只要造成了损害“两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后果,行政机关必须要承担败诉责任。同时,赋予公益诉讼人包括调查核实权在内的一些特殊权利,这也是维护“两益”基本责任所在。公益诉讼涉案相关方必须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拒绝配合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要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包括诉前程序和判决生效案件,公益诉讼人应该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两益”目标得以实现。

 

 

  对于内蒙古公益诉讼所呈现的特点,马永胜说:“就我区所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整体情况来说,特点就是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居多,诉前程序结案比率高,工作协调顺畅。

  马永胜向记者介绍道,在案件办理方面,内蒙古检察机关摸索出提高效率和确保案件效果的一些“快捷键”方法,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内部信息交流机制,确保案件线索来源稳定、可持续。目前所办理的案件有90%的线索源于部门间移送,且线索成案率较高。

  二是提高证据标准,推进案件快审快结。采取“积极主义”和“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来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通过更高的证据标准推动法庭尽快查明事实,行政机关及时服诉服判,使得“两益”尽快得以保护。

  三是采取多媒体示证形式,强化庭审效果。因涉及草原、森林等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案件较多,办案中采用无人机空中拍摄等进行全方位调查取证,庭审中采取多媒体形式进行证据展示,并取得良好效果。

  四是坚持及时、便利性原则。我们不以胜诉为最终目的,而是以“两益”是否得到保护为最终考量。实践中,我们认可行政机关在判决前可以随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可以简化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检察机关按上诉程序进行抗诉,不再给予诉讼双方“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救济程序。

  五是坚持客观结果原则。只要造成了损害“两益”的客观后果并且持续存在,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责任。

  “通过一年实践,为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提出四项立法建议。”马永胜说。

  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地位。其履行职责应相当于刑事诉讼的公诉人,有抗诉权、调查核实权等。

  其次要把诉前程序纳入公益诉讼总体程序之中。考虑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诉前程序非常重要和必要,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可以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益。因此,应将诉前程序设定为整个诉讼程序的环节之一。

  再次是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出抗诉,但仅以一次为限。

  最后就是要明确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受诉讼限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三方都是国家公权力的践行者和执行者,都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要突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积极作为”的束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两益”可以随时进行,不受起诉限制,从而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