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黑河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有关事宜的通告

29.03.2016  11:10

   呼政发[2016]4号

  大黑河是我市汇入黄河最大的一条支流。为使大黑河城区河段达到防洪标准,确保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大黑河城区河段进行综合整治。该工程是我市“十三五”时期着力打造的五道生态绿化景观带之一,具有重大防洪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已列为自治区70周年迎庆项目,为使工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黑河城区段河道综合整治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大黑河城区段河道综合整治范围为科尔沁大桥上游1000米至蒙牛大桥下游260米之间河道及其规划设计确定的两堤防背水面堤脚外50-100米以内区域。

  三、赛罕区、玉泉区政府及沿河各有关办事处、乡、镇、村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工程实施,若发生纠纷要依法依规协商解决。

  四、凡在河道整治范围内埋设的通讯、供电、供水、供暖、供气、排水等管网,管辖单位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大黑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提供管线位置及埋设深度(高程)等资料,以免在施工中造成损坏和引发安全事故。逾期不提供资料者,在河道整治施工中发生损坏的由管线业主或管理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五、凡在河道整治范围内影响工程建设的坟墓、树木、架设的各种电杆等,必须于3月30日前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尽快移位或迁建,以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逾期未迁移、迁建的依法拆除,有合法产权的依法补偿。

  六、河道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采砂场、采砂船、拌合站、堆放的砂石料、停放的各类车辆、机具设备等阻水障碍物,设障者负责在2016年4月10日前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

  七、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弃渣土、排放污水以及从事对河道整治造成影响的活动。

  八、对妨碍、阻挠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04号。

  特此通告

  2016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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