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说法】给屠宰行业换个高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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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6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4月1日公布,6月1日起实施。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指出:“我区是畜牧业大区,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出台《办法》,使我区的牛羊屠宰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防止问题产品流向餐桌
我区是畜牧业大区,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截至2015年,牧业年度牲畜存栏连续11年稳定在1亿头只以上,其中羊存栏1.07亿只,肉牛830万头。我区屠宰行业的特点是以牛羊为主,每年经屠宰出卖的肉畜近7000万头,牛羊就占屠宰总量的近70%。肉食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质量的好坏、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养殖环节是源头。但目前现状是,我区的畜禽养殖仍以散养为主,源头监管数量大、任务重,单纯从养殖环节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还相当困难。一个有效管用的办法就是通过管好畜禽屠宰场,将问题产品堵在屠宰场门外,防止流向餐桌。 那么,牛羊中存在哪些疫病?食用后对人体有哪些危害呢?为此,记者咨询了内蒙古农业大学兽医学院杨莲茹教授。杨教授说:“我国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动物屠宰检疫规程中规定了牛羊的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布鲁菌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包虫病)、日本血吸虫病。除了上述检疫对象外,牛羊还有其它的疫病,其中有些疫病是重要的人兽共患病,有些是牛羊固有的疫病。”杨教授强调:“牛羊感染人兽共患病后会携带病原体,造成牛羊产品内源性污染,人食用了被人兽共患病病原体污染的牛羊产品也会感染患病,可能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残废,甚至死亡。而牛羊固有的疫病虽然不会感染人,但人们食用了这种牛羊产品后,有可能发生食物中毒。”
规范定点屠宰场所
我区屠宰行业面临的形势与全国基本相同,行业准入门槛低、规模小、同质化高、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屠宰行业以牛羊屠宰为主,全区屠宰企业712家,其中牛羊466家,牛羊屠宰企业占65%。现有牛羊屠宰企业466家中,规模以上企业仅占14%,多数屠宰企业仍为半机械或手工屠宰,作坊式屠宰场点大量存在。为了更好地规范牛羊屠宰行业秩序,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牛羊屠宰行业发展,真正把内蒙古打造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制定和出台《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我区牛羊屠宰厂(场)以“多、乱、小、散”并存,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定点屠宰是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是阻隔病害肉品上市的关键和最后屏障。为进一步规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条和第32条,《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36条的规定,《办法》第3条明确自治区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另外,从自治区实际出发,本着方便群众,发展经济的原则,针对“农家乐”“牧家游”所涉及的牛羊屠宰,《办法》规定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此外,《办法》第1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厂(场)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为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牛羊屠宰厂(场)是牛羊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办法》规定了牛羊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人员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检疫检验报告,如实记录检疫检验过程和结果,并对检疫检验报告负责。
隐患产品立即召回
针对屠宰厂(场)有哪些主要检疫流程,记者采访了巴彦淖尔市一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经理,他向我们作了简要介绍:“我们屠宰场目前主要有以下检疫流程:1.入厂(场)监督查验:牛羊入屠宰厂(场)时必须查证验物,查验入厂(场)牛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向押运人员了解牛羊运输途中有关情况;对待宰牛羊实施临床检查,检查牛羊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厂(场)。2.宰前检查:牛羊屠宰前2小时内,检疫人员通过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待宰牛羊实施临床检查,合格的才能准予屠宰。3.同步检疫:牛羊屠宰过程中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羊实施头蹄部检查、内脏检查、胴体检查及复检的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依法取得的上述检疫合格证明是牛羊产品的安全保障。”
《办法》第28条规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牛羊产品。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牛羊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设定中,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本着加大企业违法成本的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广泛普及消费常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畜禽屠宰管理处赵连成认为:《办法》的出台,让全区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有法可依。为贯彻落实好《办法》,下一步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广泛普及肉食品消费常识,发动全社会监督肉食品质量安全。老百姓在市场买牛羊肉,可能只知道看“蓝色的章”,现在我们要看“两证两章”,分别是《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四者缺一不可。扫一下二维码,进行在线数据查询,就可以对牛羊肉进行追根溯源。
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体检、培训,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别是各级畜禽屠宰监管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要认真领会和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畜禽屠宰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三是制订配套的各项细化管理制度,依法对牛羊屠宰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屠宰企业的合法权益。(见习记者 徐跃)
《内蒙古日报》2016年6月2日14版
[责任编辑 马铃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