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应急避险避难场所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6.2016 12:12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呼环政函字[2016]56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应急避险避难场所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呼和浩特市应急避险避难场所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4a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4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在呼和浩特市建设的呼和浩特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2016年6月14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4日印发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0.06.2016 12:12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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