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变”“三提高”“三促进”内蒙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生态保护意义显著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内蒙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拉开帷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内蒙古等9省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
国家选择内蒙古作为扩大水资源税试点省区,主要考虑:一是内蒙古位于华北地区,是我国水资源较为贫乏的省区,地下水超采较为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二是内蒙古地跨“三北”,水资源分布不均、时空差异较大、取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三是通过内蒙古等省区试点,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内蒙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水资源费改税,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和用水行为,增强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强化资源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通过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内蒙古将既可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其生态意义大于财政意义。试点对纳税人的影响可概括为 “三不变”、“三提高”和“三促进”:
“三不变”,是指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
“三提高”, 是指改革将提高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高耗水特种行业和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税收负担,体现了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三促进”,是指改革将促进限制超采地下水、促进合理利用地表水、促进积极使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最终实现水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体情况:
1、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方面,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1元,与改革前持平;一般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2.5元,与改革前行业平均负担水平持平,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2、改革后,限额内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免征资源税;超出限额部分适用低税额:每立方米分别为0.05元(地表水)和0.1元(地下水);农村牧区人口饮水工程适用低税额:每立方米分别为0.05元(地表水)和0.1元(地下水),与改革前持平,不增加农牧民负担。
3、改革后,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分别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的3倍和2倍执行;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水资源税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这体现了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同时也将促使税负增加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长期看,上述企业负担将呈下降趋势。
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的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水资源税,按照实际售水量和分类型用水户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不会导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上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水资源税,实行价税分离,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增加居民用水负担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