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保险”筑牢规范执法“防火墙”

03.03.2016  16:14

 

      □本报记者 陶炜 张佳良通讯员 王平
      相继出台20项规范执法制度、执法执勤单位全部配备法制员、全面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推行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把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履职能力的决定性因素,着力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实现了执法水平的新跨越。
      建章立制——
  先后出台机关办案中心使用管理规定、案件审核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等20项制度
  走进临河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墙上悬挂的各种制度、流程,条分缕析,清晰明确。据了解,临河区公安局在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首先在建章立制方面狠下功夫,先后出台了机关办案中心使用管理规定、案件审核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等20项制度,并将制度、流程全部上墙,同时组织民警认真学习。
  2月9日,一起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不满处理结果到临河区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投诉:称办案民警作风粗暴,殴打当事人。督察部门立即介入,通过查阅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了解到事实并非投诉人所说,最终还民警清白。在规范执法过程中,临河区公安局在办案场所统一安装监控设施和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通过联网实现对讯问、羁押等执法活动和执法窗口、监管场所等的实时监督,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办案民警的执法权益。
  同时,临河区公安局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办案,规范网上执法数据信息管理,接处警和办理案件全部在网上进行登记、流转,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在全区推广应用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完善执法数据质量监测制度,指挥中心开展平台数据日常审核监测,定期通报基础信息、接处警数据质量。法制部门以及各执法单位结合个案、个警考评,开展网上巡查,做到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档案网上生成。
      “质检员”跟踪——
  通过“日巡诊”“周会诊”“月体检”的方式,让执法工作不留死角,实现“日毕”“周清”“月办结
  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尹某因涉嫌介绍卖淫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提请检察院批捕时,检察院没有批准。临河区公安局专职法制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证据方面存在瑕疵,便结合案件事实向办案单位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并实施全程案件跟踪,在法制员的合理介入和侦查民警的努力下,证据得到完善,案件顺利进入诉讼阶段。
  2008年,临河区公安局在全市率先配备专职法制员,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所在部门的执法制度建设工作。作为整个执法体系的“质检员”,法制员需要对执法流程和标准运行状况适时检查。比如,接处警、嫌疑人进入办案区、涉案财物管理等12项工作要每日巡查;个案点评、案件复查归档、办案民警每周执法状况等10项内容每周向所队领导班子进行专题汇报;每月召开一次执法分析研判会、收集民警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进行执法考评。通过“日巡诊”“周会诊”“月体检”的方式,让执法工作不留死角,实现“日毕”“周清”“月办结”。
  据统计,目前,临河区公安局法制员队伍共78人,执法执勤单位法制员配备率达到100%。2015年,全局法制员共开展日常案件巡查48期,抽查案件600余起,在案件审查中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1306个。在新模式下执法公开考核中,临河区公安局取得了执法公开工作连续16个月全市第一、行政、刑事案件质量全市第一、总分全市第一的好成绩。
      明确责任——
  建立从局长、分管局长、法制审核民警到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的五级执法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落实执法办案之后的责任追溯,临河区公安局建立了从局长、分管局长、法制审核民警到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的五级执法责任目标管理体系,逐级明确执法责任。同时推行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让负责案件的民警在法庭上与原告面对面、平等地质证和辩论,让群众感受公安执法公开、透明的同时,加深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理解,也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争议。
  1月21日,临河区公安局收到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原告郝某不服该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原告提出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问题,庭审中,应诉民警逐一举证,从事实证据材料、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等方面一一予以反驳,终审维持原判。据了解,2015年,临河区公安局发生行政诉讼案件64起,均由法制大队民警代理应诉。
  同时,临河区公安局还组织民警参加庭审旁听,通过让民警聆听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和质证,感受法庭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及适用法律的要求,将庭审作为一个生动、真实的培训课堂,以案代训,有效提高了民警的执法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