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负责人将被约谈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今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社会保险基金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等情形时,约见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明确,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约谈主体,其负责人(或委托人)为约谈人;约谈对象为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约谈对象,必要时可约谈具有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含金融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约谈对象的负责人为被约谈人。
约谈情形分为以下十二种:落实基金安全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到位,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基金有关政策和规定,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和制度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对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迟报、拒报基金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基金要情或重大要情存在隐情不报、大情小报、急情迟报的;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移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经办机构未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擅自减免利息、滞纳金或批准缓缴等,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核未核应收未收的;经办机构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或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的;具有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故意少报瞒报漏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保险险种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虚假票据、收费明细造成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记者 王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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