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59个矿产资源品目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主要实行从量计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征税方式弊端日显: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税范围;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2010年6月1日起,国家启动资源税改革,并在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
2016年7月1日起,国内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构建从价计征机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资源税改革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此次改革还扩大了省级政府的税权,在中央统一规定矿产品的税率幅度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税率的确定因地制宜,更符合资源地实际,也调动了地方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12个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早在2010年12月1日,就完成了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4年12月1日,顺利实施了煤炭资源税改革;2015年5月1日,圆满完成了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
据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内蒙古列入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幅度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品目16个,并已全部拟定了适用税率,且报经国家批准。自治区税权范围内确定征收的37个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品目,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7月1日,上述53个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品目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
至此,加上之前已完成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我区59个矿产资源品目已全部纳入资源税改革。
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我区在拟定税率时,综合考虑了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也结合当前全区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了企业负担能力,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同时,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是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今年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事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全区各级财税部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加快建设“五大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实际行动之一,对于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于我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