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商服贸字〔2016〕1265号
关于申请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出口展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各参展企业:
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业务办公室《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申请事宜通告》安排,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时间为2016年11月1-30日。为做好我区参展企业展位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请各盟市商务局高度重视,将广交会相关政策传达至所在地符合广交会参展资格的企业,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积极组织推荐具有产业优势、出口潜力的生产企业参展,鼓励支持国家和自治区外贸基地企业、产业聚集区企业参展,支持对俄罗斯、蒙古国出口企业参展。提高参展企业更新率,优化参展结构,努力展示整体形象,逐步形成地区特色,充分利用好广交会这一平台,发挥推动出口的作用。按照商务部《关于修改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通知》要求,请各盟市商务局推荐虽然没有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但有自产商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参展,并指导企业按要求申报,于12月5日前将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商务厅服贸处。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商办贸函〔2013〕150号)和商务部《关于请进一步做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的通知》(商贸促函〔2013〕066号)要求,第121届广交会期间,我区交易团将继续加大对绿色特装展位和标准展位违规使用的查处力度。将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实际表现纳入到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当中,将企业的不良记录作为是否享受自治区各类外经贸扶持政策的考虑因素。请各参展企业认真按照商务部关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参展筹备工作。
二、展位申请程序
(一)属第120届广交会品牌企业,请于2016年11月20日前登录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按原品牌展位的类别和数量确认第121届品牌展位申请。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
(二)有意参展且符合广交会参展资格的企业,请根据广交会展品目录和内蒙古交易团第121届广交会展位类别及展区分布(见附件2)申请对应展区的一般性展位,按要求如期完成网上展位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三、企业申请展位规则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和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等实际,总结我区多年广交会展位安排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区交易团有意参展的企业申请第121届广交会展位的规则如下:
(一)企业类型的划分和申请展位范围。目前广交会参展企业类型统一划分为流通型和非流通型两种。流通型是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公司;非流通型是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含大型生产企业下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专营本企业自产商品出口且能够出具出口商品增值税发票,对涉及征退税的出口商品在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时实行抵扣的企业)。流通型企业可申请与本企业主要出口商品相对应的展区展位;非流通型企业只能申请与本企业自产出口商品相对应的展区展位。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出口金额最低标准。申请参展企业2015年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为: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
(三)企业申请展位数量限制。根据我区获得的各类别展位数量,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企业申请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出口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申请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申请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
四、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我厅将按照量化评分与盟市推荐排序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性展位进行分配;各盟市商务局要积极推荐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参展并认真对申请参展企业资质进行审核,没有通过盟市推荐的企业不得参展。
(二)同等条件下按非流通型企业、自营流通企业、与自治区内生产企业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和与自治区外生产企业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的顺序安排。企业申请联营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流通型企业申请某一展区展位数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共同参展)。
(三)按照商务部要求,安排20%有自产商品、有发展潜力,但没有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参展。
五、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
根据我厅制定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内蒙古交易团分配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见附件3)。
内蒙古交易团在分配121届广交会展位工作中,将继续严格执行参展企业违规负积分累计制度,取消多次违规但仍无整改的企业参展资格。
六、展位费的收取
展位分配方案公示后,按照公示的展位数量及广交会各展区标准展位参展费标准(见附件4)收取展位费。
七、报送材料要求
2016年11月30日24时前,申请企业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易捷通,按要求完成展位网上申请,在线打印参展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下列材料,于2016年12月2日16时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于2016年12月1日前报送所属盟市商务局(申请企业派人直接报送,不受理传真件。请将所有材料备齐一并报送,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一)企业申请第121届广交会展位的报告(要求正式文件)。包括企业简介,2015年度出口额,所申请展位对应产品的出口额及出口国家地区。第121届广交会所申请的展区、数量,拟参展的商品。如参加过广交会,请说明第117届至第120届每届具体在哪个展区参展,参展的商品及参展的效果。如申请联营参展,请说明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合作情况,本次参展的商品。指定一名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为第121届广交会展位申报联系人,并注明联系方式,包括企业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及传真。
(二)《第121届广交会展位申请表》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如对我厅出口额数据有异议,请提交海关出具的2015年出口额证明及2015年所申请展位对应商品出口额证明。
(八)参加第121届广交会承诺书(见附件5);
(九)能够证明本通知附件所列国际通行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项评分指标的证明证书的复印件或牌匾照片。不提供的不得分。
(十)如联营参展,须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联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联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联营企业公章)及联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以上材料请使用A4纸打(复)印,所有复印材料及照片均需清晰,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经参展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加盖参展企业公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为方便企业,请各盟市商务负责对所属企业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企业公章进行查验备案。企业所报送材料必须完整,其中《第121届广交会展位申请表》必须与网上申报内容相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我厅将组成企业参展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申请企业与联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经核实确认所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申请广交会展位的资格。审核合格者,进入下一轮评分、展位分配等程序。
展位分配结果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上公示后,我厅将不再对展位做任何调整合并。
八、注意事项
(一)广交会将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和刊物等,将企业填报的信息用于宣传推介、贸易配对、在线查询等方面。请认真填报企业信息并及时更新当届展品信息,以便与采购商更快更好地取得联系。
(二)继续对部分有条件的展区实行专业分区,请根据主要展品类别(60%以上)选择申请展区下的对应专区,作为展位位置安排的重要参考,务请认真如实填写。
(三)涉及刀具展品的企业务请按以下要求办理:在申请展位时须在“主要展品”项下如实填报刀具展品,届时如获展位安排,须按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刀具展品,并登记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和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展位号,以及展示刀具的数量、型号、尺寸等资料,参展期间,全部刀具展品须按要求入柜上锁。
(四)第一期大型机械及设备、车辆展位由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实行统一布展,其中大型机械及设备展区不接受企业自行特装布展申请。
九、举报投诉受理
我厅将在商务厅网站对展位分配情况进行公示。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自治区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反映或向自治区纪检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投诉。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或投诉人。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炜、顾明媛
电 话:0471-6946798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华大街63号
邮 编:010050
附件: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业务办公室《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申请事宜通告》(详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官方网站)
2.内蒙古交易团第121届广交会展位类别及展区分布
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内蒙古交易团分配性展位评分标准
4.广交会各展区标准展位参展费标准(仅供参考)
5.参加第121届广交会承诺书
2016年1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 1.附件2.doc2.附件4.doc
3.附件5.doc
4.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