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不合法

05.03.2015  17:44

  去年4月,阿辉在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员的工作。单位与他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27天后,单位将他辞退,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阿辉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当初的招聘启事。启事中提到,阿辉的岗位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并且,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新聘职工实行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公司称,虽然与阿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阿辉入职即表示默认和接受试用期为6个月的招聘条件。阿辉认为,公司并没有和他具体约定试用期,现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随随便便被炒。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该公司辩称,阿辉是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阿辉的劳动合同,然而,招聘启事、员工手册所记载的试用期只是公司单方面确定的,无证据证明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故公司所称的试用期是不能成立的,应视为双方之间没有试用期。故公司解除阿辉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除,应当向阿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0元。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