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咋处罚
[ 导读 ]“我在人民路的路边摊停车买菜时被执勤交警贴单处罚,尽管我当时解释自己停车时间很短,而且本人就在车辆附近,但是执勤交警还是以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为由开了一张违法行车告知单。我想问,这合理吗?”昨日,市民王女士打电话向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反映。
“我在人民路的路边摊停车买菜时被执勤交警贴单处罚,尽管我当时解释自己停车时间很短,而且本人就在车辆附近,但是执勤交警还是以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为由开了一张违法行车告知单。我想问,这合理吗?”昨日,市民王女士打电话向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反映。
当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在人民路见到了王女士。王女士说:“当时我就在路对面的菜市场买菜,看到有交警过来赶快来到了车前,一再表示我刚停不到10分钟,可是还是被贴了罚单。”
在采访中,呼和浩特晚报记者经常听到类似的情况。市民付先生说:“平时出门办事,有时不得不在路边停车取点东西或是买包烟什么的,可就在这十几分钟内,车就被贴罚单了。市里的道路上能够供人们停车的地方少,况且停在路边仅十几分钟就离开,交警总是直接贴单走人,我觉得这不合理。”
就此事,呼和浩特晚报记者来到市交管支队法制科进行采访。据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以及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王女士和付先生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违法停车行为。但是,如果王女士能够在交警指出违法行为立即驶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的规定,不予以罚款处罚。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列举了两种情形,即:“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拒绝驶离的,交警就可以对其实施罚款处罚的程序。另一种情况是驾驶人不在车里,但是在附近,有的是买东西,有的是卸货等,当交警正要贴罚单时急匆匆跑回来。这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驾驶人在现场”,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不予罚款处罚。所以,驾驶人离开车辆办事的距离和时间都不能长,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驾驶人不在现场”,交警就可以实施处罚程序。
此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意义就是要求驾驶人离开车辆在道路上停车时,要选择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来停放车辆。临时停车是指驾驶人未离开车辆或者“在现场”,这个“现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范围。一般情况下,交警巡逻执勤贴罚单时驾驶人不在场就会被视为不在现场。所以,驾驶人离开车辆最好是将车辆放在规定的停车位或者停车场。
[责任编辑:赵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