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年休假需破解五误区

29.01.2015  17:24

  带薪年休假既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休息权,更是劳动者体面、有尊严劳动的体现。然而,由于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加之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导致一些企业以种种理由侵吞劳动者的休息权。

  误区一:个体雇工没有年休假

  市郊失地农民小赵系一家水站雇工,负责上门送桶装水,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外加效益提成。2014年10月初,小赵工作满3年后,与老板协商解除合同时,小赵提出应适当补给3年来未休年休假工资,老板以个体雇工没有年休假为由予以拒绝。

  【释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个体雇工也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误区二:淡季待岗休息可折抵年休假

  丹丹系某酒业酿造公司职工。春节过后一段时间是酒类销售的淡季,此时大多数职工都可以在家待岗一段时间,因是待岗,职工不提供劳动,单位只发给基本生活费。但公司明确提出待岗休息期间视为职工休年休假。近日,丹丹因筹办结婚事宜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被公司拒绝。

  【释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需指出的是,该条法规明确两点:一是“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必须按正常上班一样对待,足额发给年休假期间工资;二是“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前提是:“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若职工本人确因某些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在其他时间段休假。该公司以一刀切的形式一律以淡季待岗休息折抵年休假,且只发给基本生活费,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年休假权。

  误区三:承诺放弃年休假不能反悔

  张女士于2012年10月中旬入职某个体印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她签订一份“自愿放弃年休假”内容的承诺书。2014年4月初,张女士因装修新房,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公司称,承诺了就不能反悔,若想休假只能请事假。

  【释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拒绝或降低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待遇,即使职工同意,也因这种约定违法而无效。

  误区四:参加集中旅游+培训,可视为休假

  陆小姐系某饮食服务公司职工,公司每年都于淡季分批分期统一安排1周时间(其中一半时间为培训),组织职工去外地旅游+培训活动,以此视为统一安排职工休了年休假。

  【释法】  每位职工享受的年休假长短有别,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年休假期限。另外,该“视为”年休假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更何况,其中一半时间是具有工作性质的培训内容,根本不能代替年休假。

  误区五:当年未提休假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小李是一家宾馆保安,2012年6月入职。2014年2月,小李提出辞职,并要求宾馆支付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老板以小李当年未提书面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为由,拒绝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释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见,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休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除非劳动者主动明确表示放弃休假,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补偿的权利后,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即使劳动者未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

来源:  吉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