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盟市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主机与业务支撑系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30.03.2017 23:30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内财购函[2017]141号
投诉人: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青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北牛肉铺巷2-1-1
联系电话:17704810442
委托人:王飞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刘恒斌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路89号
投诉人参加2017年1月18日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盟市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主机与业务支撑系统”(项目编号NZC2016-A03-177)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存在以下情形:
1、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人为操作,置换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2、对投诉人所质疑的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项报价明细表没有实质相应招标文件的问题没有明确答复。
3、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质相应招标文件,所采用的“普华V4.0”品牌操作系统性能参数不能达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4、对拟中标单位所投设备型号的质疑。
投诉人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针对投诉问题,本厅查阅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的评审记录表、质疑答复函、答疑会评委意见书,供应商应本厅要求就投诉人质疑的软件操作系统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本厅聘请专家就投诉人投诉事宜出具了相关专家意见。
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向投诉人回复的《关于“(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盟市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主机与业务支撑系统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的答复》可知,因中标方投标时提供的“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电子版文件有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从而使得投诉人产生质疑。根据《招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该如何处理。但因本项目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依据的是纸质投标文件,故投标文件是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以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为准。经核查中标公告的内容与中标人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对此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操作,对投标文件进行置换的问题。
为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本厅建议被投诉人此后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本厅聘请专家论证后出具的《针对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公司对NZC2016-A03-177第3包投诉的专家意见》及普华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厅提供的《答复函》、《兼容证明》、《系统适配与优化证明》、《测试报告》可知,中标方投标采用的“普华V4.0”服务操作系统架构支持Intelx86、X86-64、AMD、龙芯等CPU,投诉人质疑的以上操作系统不支持Mips、SPARC及龙芯、飞腾、神威等国内外CPU的理由不成立。
3、投诉人投诉的“中标单位所投设备型号的质疑”未在2017年1月19日向被投诉人的《关于内蒙古自治旗盟市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主机与业务支撑体统公开招标中标结果质疑函》中涉及,属于未经质疑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
本厅认为:
投诉人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人为操作,置换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项报价明细表没有实质相应招标文件、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质相应招标文件所采用的“普华V4.0”品牌操作系统性能参数不能达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投诉人内蒙古瑞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对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人为操作,置换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项报价明细表没有实质相应招标文件、中标方内蒙古盛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质相应招标文件所采用的“普华V4.0”品牌操作系统性能参数不能达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
投诉人提出的“中标单位所投设备型号的质疑”投诉未在2017年1月19日向被投诉人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盟市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主机与业务支撑体统公开招标中标结果质疑函》中涉及,属于未经质疑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之规定本厅依法不予受理。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30.03.2017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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