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十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之李某起诉前夫分割其个人分红及承担儿子医疗费用案
选送单位: 鄂尔多斯市妇联
办案单位: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妇联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服装店的售货员。2003年9月与丈夫王某结婚,婚后购买房子一套,又添爱子王某某。王某某生下不到一个星期,便出现身体发黄、呕吐症状,经北京某医院确诊为先天性胆道疾病,并且无法根治。为治病,夫妻二人的积蓄全部花光,可后续的医疗费用更是庞大。儿子在家养病阶段,王某渐渐开始不闻不问,又拒绝给付母子俩生活费。为了让儿子能够继续看病,李某百般思索之下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有房屋,丈夫同意离婚,将房价一半折合人民币10万元给予李某,并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300元。婚后李某带着孩子赶赴北京求医治病,不见好转反而日益严重。2008年李某意外得知丈夫在与她离婚之前每年都会从公司里获得一笔可观的分红,为此她向准格尔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要求分割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同时要求丈夫承担孩子的医疗费,并且分割丈夫在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所分得红利及住房公积金。
办理过程及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为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及住房公积金是基于自己身份所得,与李某毫无关系,李某没有理由分割其股份分红和住房公积金这笔财产。经过庭审原告举证,援引法律条文,最终在法律面前王某不得不将未分割的财产及公司分红分给妻子李某,也承担起了对孩子王某某的高额治疗费。
工作成效和启示: 本案涉及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分红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属工资的一部分,是一个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我国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至于企业分红,毫无疑问属于工资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予以分割。李某通过诉讼追偿丈夫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们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即父母应共同负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一切费用,子女或其监护人有权另行提出超出原判决确定数额的行为,李某通过诉讼为子女获得了医疗费用,保障了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