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将开展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工作

26.05.2016  09:3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强全市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提升办园水平,促进乌兰察布市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乌兰察布市印发《乌兰察布市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及检查评估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开展分类定级工作。

  该《标准》共设7个A级和39个B级指标,总分1000分。依照《标准》,可将幼儿园评定为4个级别,即市级示范、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二级各设甲乙两个类别,三级不设类别。幼儿园级别和类别的评定,采用打分的办法。评定结果分为:总分达到950分以上者,定为一级甲类幼儿园(原称一类甲级幼儿园),凡被评估确认为一级甲类的幼儿园,且每项B级指标得分均达到本项分值的90%以上者,可申报市级示范园。总分达到900至949分者,定为一级乙类幼儿园。总分达到850至899分者,定为二级甲类幼儿园。总分达到800至849分者,定为二级乙类幼儿园。总分达到700至799分者,定为三级幼儿园。总分在700分以下者,视为不合格幼儿园,属于整顿或停办的对象。

  申请、评定程序为:自评,幼儿园对照本《标准》逐项自评打分,得分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的幼儿园,可向所在旗县市区教育局递交自评报告及申请报告。复评:旗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标准》和幼儿园的自评报告进行复评。评定:二级、三级幼儿园,由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自行评定和命名,并报市教育局幼特教科备案;一级、市级示范幼儿园由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递交复评报告和申请报告,市教育局依据本《标准》进行评定和命名。

  评定及管理原则:坚持成熟一个评定一个的原则,坚持每学年评定一次的原则(示范幼儿园每三年复评一次),坚持可上可下、动态管理的原则。

  据悉,凡属于乌兰察布市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均按本《体系》标准办园,同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质分类,按级收费”的规定。

[责任编辑 范悦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