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制定出台《乌海市社区矫正工作 禁毒工作衔接配合暂行办法》

03.02.2015  18:14

        为预防和惩治社区服刑人员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发现和管控吸毒社区服刑人员能力,防止新吸毒的社区服刑人员滋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戒毒条例》等有关规定,乌海市政法各部门联合制定了《乌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禁毒工作衔接配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初次吸毒检测、有吸毒史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检测和监管过程中抽查检测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拒绝接受吸毒检测或者拒绝在司法所指定时间内接受吸毒检测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检测。《暂行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吸毒处罚措施也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吸毒检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吸毒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其治安处罚或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同时要将《治安处罚决定书》、《责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抄送执行地区司法局,执行地区司法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执行地区司法局及时依法向原判决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与禁毒工作衔接配合,建立联系制度,能够切实掌握本市社区服刑人员中有吸毒史的人员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中新滋生的吸毒人员,不断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吸毒的查控能力,及时对吸毒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打击处理,为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营造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