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颠簸乘客腰椎受损 客运即使无错亦应担责

21.01.2015  17:59

  3月17日,张女士乘坐客运大巴车前往浙江省嘉兴市。谁知在行驶途中发生剧烈颠簸,张女士从座位上腾空后又摔在座位上,致使腰椎骨剧烈疼痛。车辆到达嘉兴后,张女士因疼痛无法自行携带行李下车,在该车乘务员的帮助下,勉强下车出站,后该乘务员帮助张女士搬运行李至出租车上,并协助张女士坐上出租车。张女士卧床静养两天后,于3月20日到医院诊治,最终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骨质水肿,腰4、5椎体挫伤”。张女士认为,这是坐大巴车造成的,承运人应该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客运公司应担主责,张女士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庭后向记者分析说,张女士搭乘被告的客车,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主要义务就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保证旅客在运输途中免受各种损害,因为运输工具是在客运公司的掌管、指挥下运行的,客运公司对运输过程的情况更为了解和掌握。承运人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对乘客的人身安全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客运公司在此案中应担主责。

  但本案中,张女士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加之自身腰椎椎体边缘轻度骨质增生,腰椎椎体骨质密度减低,有可能加重病情,出于公平原则,张女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