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班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办):
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48号)、司法部司鉴局《关于认真做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工作的通知》(司鉴〔2016〕13号)要求,开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准确理解掌握和正确使用。
经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登记公告的和新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具有法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助理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培训分东部、西部两次进行,参训人员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参加培训。
1.东部:2016年12月7日— 8日,在赤峰市举办,12月6日报到,报到地点:北方时代设计酒店,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道宝山路36号。
2.西部:2016年12月13日—14日,在呼和浩特市举办,12月12日报到,报到地点:锦和大酒店,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长顺路6号,内蒙古检察院西侧路口向北500米。
-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由各盟市司法局统一报送,于11月28日前将报名表(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2.培训结束时组织考试;
3.培训师资、教材、考试等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承担,交通、食宿自理;
联系人:李 旭 0471-5301259 15848127940
长 海 0471-5301221 15248082306
传 真:0471-5301259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2016年11月21日